我们来看看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写作格式是怎样的?顺便也学习一下不是?以下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范本,以供参阅。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写作格式
从业人员在10-20人,如果需要给他们办理保险等,则最好注册成公司,建议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这样注册手续及今后年检都比较简单。
具体所需材料较多,所需材料如下: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非货币财产是记名财产的,不得作为首期出资。非记名财产,由股东签署财产权转移证明,表明该项财产已处于设立中公司的监控之下。
7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0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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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介绍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1、其后代按继承顺序继承其股权。
2、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20051218]
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法律常识: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与立法主旨
从公司发展史考察,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的过程。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
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这是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时基于当时的背景采取的防止滥设公司的政策,其初衷是为了避免滥设公司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这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再采此种公司设立的立法例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尽管可以预防少数违法者的行为,却为多数投资者设立公司带来了不便,不利于鼓励交易,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企业制度。
而且,以防止公司滥设作为公司法的立法主旨,必然会导致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加,严重损害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使得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公司法修改以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政策取代了防止滥设公司为主旨的立法政策,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不仅如此,在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自由设立公司和方便设立公司的立法主旨。
例如,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降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又如,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再如,减少了公司设立条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等等。
自然人股东操作指南
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文件中明确,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之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本文拟就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剖析,切实防范中小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二、工商机关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法律风险。
三、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程序。
四、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文件。
五、《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自然人股东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性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变更登记只是股东变更的对抗性要件,而并非生效要件。故得出以下结论:
1、转让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即使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2、股权转让后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来对抗第三人。即对于第三人来讲,转让方还是“股东”,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即使股权已经依据协议转让。
但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
3、股权转让后依法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转让方无论对于受让方还是第三人来讲,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四、工商机关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法律风险。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总局《答复》)的规定,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不法股东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伪造其他股东的签名及其他文件,使申请文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真实案例如下:
2008年底,自然人李某向某工商局递交了变更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申请书,同时提供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程某同意将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李某的转让协议书,程某、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某委托李某申请变更登记的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某工商局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审查了李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向李某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投资人程某提出:自己根本没有与李某签订过转让协议,也未曾委托他人代签;某工商局未对申请变更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错误地作出核准变更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行政许可,致使其丧失对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
某工商局得知后立即调查,发现在上述投资人转让协议书上,原投资人程某的签名系李某伪造。
故股权受让方应当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有关申请文件主动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包括确认转让股东身份),以防止因无效的股权转让而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
五、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程序
1、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公司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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