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总结

民政工作奖罚

时间:2017-10-22 17:03:07 民政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民政工作奖罚

为强化社会监督,严格奖励与处罚,保证政务公开优化服务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民政工作奖罚

第一条虚心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优化服务的监督。厅机关内设立群众投诉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电话号码:(0971)82440268244027。

第二条厅机关党委、纪委具体一负责督工作,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聘请省人大、省政协和省纪委、监察机关、省直机关工委、新闻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老民政干部为义务监督员,检查、监督民政厅政务公开优化服务工作,定期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采取行政处理和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办法,以行政处罚为主。

第六条奖励、处罚与《民政厅机关'为民政做贡献'积分制实施办法》相挂钩,由厅人教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在政务公开优化服务中,切实履行优化服务的职责,对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厅政务公开优化服务领导小组研究,予以奖励:

1、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开办事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

2、政务公开优化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较大的社会反响。

3、对符合以上两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扬、报请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根据群众、处室建议,按贡献大小,相应增加民政贡献积分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对在政务公开优化服务中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考核、记功,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违反《青海省民政系统政务公开优化服务管理规定》“服务纪律”条款造成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经厅政务公开优化服务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经济处罚、调换工作岗位及调离厅系统等处理。

1、违犯"服务纪律",情节较轻的,责成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人从本人的民政贡献积分中扣罚1分或扣罚当月奖金。

2、违犯"服务纪律",被服务对象投诉者,经调查问题属实,由单位主要领导陪同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从本人的民政贡献积分中扣罚2分或扣罚2个月奖金。

3、年度内违犯"服务纪律",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经调查属实,或贻误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厅给予警告,或调换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从本人的民政贡献积分中扣罚3分或扣罚3个月奖金。

4、年度内违犯"服务纪律",被服务对象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调离民政系统,并扣罚全年奖金。

5、厅机关干部职工违犯"服务纪律",年度内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经调查属实,所在处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虚心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优化服务的监督。厅机关内设立群众投诉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电话号码:(0971)82440268244027。

第二条厅机关党委、纪委具体一负责督工作,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聘请省人大、省政协和省纪委、监察机关、省直机关工委、新闻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老民政干部为义务监督员,检查、监督民政厅政务公开优化服务工作,定期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采取行政处理和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办法,以行政处罚为主。

第六条奖励、处罚与《民政厅机关'为民政做贡献'积分制实施办法》相挂钩,由厅人教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在政务公开优化服务中,切实履行优化服务的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厅政务公开优化服务领导小组研究,予以奖励:

1、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开办事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

2、政务公开优化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较大的社会反响。

3、对符合以上两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扬、报请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根据群众、处室建议,按贡献大小,相应增加民政贡献积分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对在政务公开优化服务中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考核、记功,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违反《青海省民政系统政务公开优化服务管理规定》“服务纪律”条款造成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经厅政务公开优化服务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经济处罚、调换工作岗位及调离厅系统等处理。

1、违犯"服务纪律",情节较轻的,责成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人从本人的民政贡献积分中扣罚1分或扣罚当月奖金。

2、违犯"服务纪律",被服务对象投诉者,经调查问题属实,由单位主要领导陪同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从本人的民政贡献积分中扣罚2分或扣罚2个月奖金。

3、年度内违犯"服务纪律",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经调查属实,或贻误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厅给予警告,或调换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从本人的民政贡献积分中扣罚3分或扣罚3个月奖金。

4、年度内违犯"服务纪律",被服务对象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调离民政系统,并扣罚全年奖金。

5、厅机关干部职工违犯"服务纪律",年度内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经调查属实,所在处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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