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派遣劳动合同

时间:2017-08-23 09:57:1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派遣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派遣劳动合同

目录

劳务派遣概况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单位

被派遣者的辞退及辞职

劳务派遣和合同制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合同样本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员工的合同样本 劳动合同

展开 编辑本段劳务派遣概况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用得比较多,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被派遣者的辞退及辞职

所以,如果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辞退或者辞职现象,劳动者首先需要找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并且看看合同中关于辞退或者辞职的处理,一般来说派遣合同里面都没有规定,所以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得不到赔偿的,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辞退被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动辞职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跟劳务派遣机构说一声,一般来说也不用赔偿,但是合同另外有约定赔偿金的除外。

编辑本段劳务派遣和合同制的区别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人才派遣、劳动力租赁、或人才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5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内容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乙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向其安排劳动力(派遣劳务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就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及劳务派遣期限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双方的责任明细详见附件1:《劳务派遣双方责任明细表》。

3、每月25日前双方签署附件3:《派遣员工费用情况结算表》 下月费用进行确认,对新增或减少人员,双方签署附件4:《派遣员工基本情况表》。

4、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行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并自行承担招聘成本,如需要乙方代为招聘劳务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具体内容包括:岗位种类、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工资待遇、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等,乙方所需费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2、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服务费及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或综合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费用支付日期提前。

3、付给乙方劳务人员劳务费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如乙方委托甲方支付,则甲方要按月提供经劳务人员签字的报酬支付单,由乙方按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甲方受乙方委托,按月按规定代扣应由劳务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后拨付乙方。

4、甲方若发现劳务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时,有权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并建议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处理。

5、甲方在使用劳务人员时,应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用品。

6、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亡、职业病,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符合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劳务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或住院医疗所需的费用,由甲方垫支,待医疗期终结,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理赔后返还甲方。

8、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非因工伤、残、病、亡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符合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9、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规定继续支付乙方劳务人员的病假期间待遇(以劳务费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社会保险费、服务费。

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由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0、乙方的女性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

11、现已在甲方工作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人员,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后,甲方生产需要且本人自愿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自愿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12、乙方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回乙方: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不能胜任工作,连续2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13、若因甲方原因生产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劳务人员名单交乙方,同时停发停待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自停待之月起,甲方按规定继续支付停待期间劳务人员的各项保险费和服务费,并按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14、若因甲方原因需要减少劳务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具体减少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乙方配合甲方对劳务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和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并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2、支付乙方劳务人员劳务费的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直接支付的,乙方负责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务人员。

3、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乙方在办理完社会保险手续后将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交付甲方

4、乙方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

5、乙方应在劳务人员较多的甲方单位所在地设立机构并派专人对劳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6、乙方负责动员劳务人员参加乙方工会组织。乙方委托甲方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工会活动并进行相关管理,同时对甲方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工会活动行使监督。

四、甲方应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及结算标准

1、劳务人员劳务费构成及标准由乙方委托甲方根据企业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日劳务费=月劳务费/21.75天。;

3、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依据以劳务人员签字领取的劳动报酬为准,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计算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劳动报酬计算低于或高于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应按规定标准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缴纳标准应以劳务人员本人签字领取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为基数,并乘以国家和省、市规定缴费比例计算确定;若按劳务人员本人签字领取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为基数计算的缴费标准低于或高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并从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的劳务费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人员,按户籍性质划分参加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城镇户籍)或综合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类别,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口径确定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劳务人员按《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4、服务费:服务费按派遣人员数量计发,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派遣员工在当月15日前到岗的,按全月收取,15日后到岗的,按半月收取。

5、甲方违约提前减少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执行。

劳务人员与乙方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继续用工的,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执行。具体为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务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所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项,逾期超过30天的,除按本合同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支付5‰的滞纳金。

3、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因甲方原因工作期限未满,减少劳务人员的;按本合同四条5项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减少人员的违约金。

劳务人员与乙方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继续用工的,按本合同四条5项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减少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劳务人员派往甲方同业单位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四条5项规定标准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

5、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它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2、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3、本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合同为准。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 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派遣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1.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2017

3.关于安保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

5.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模板

6.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8.如何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