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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绍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区颂源,男,汉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大田正街26号。
委托代理人:孙素兵,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绍,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兴华里28号二楼。
上诉人区颂源因与被上诉人杨建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3日,区颂源因需要购买布匹,要求杨建绍帮忙支付布匹的款项,杨建绍以刷卡的方式帮杨建绍支付了布匹款6781元,区颂源在信用卡的存根上写上“已收款”,并签了名。此后,区颂源一直无归还该笔欠款给杨建绍。杨建绍经多次催收未果,于2008年12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信用卡存根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
杨建绍一审起诉请求判令:1、区颂源立即偿还杨建绍6781元。要求区颂源支付该笔欠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利率计算。2、判令区颂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杨建绍帮区颂源支付了布匹款已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区颂源至今仍未偿还该笔款项给杨建绍,已失去诚实信用,区颂源应尽快偿还该笔欠款给杨建绍。杨建绍请求区颂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利率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无书面约定利息,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区颂源应从杨建绍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还有1006字未显示>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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