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

时间:2022-08-03 09:19:1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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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

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1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2

  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

  上海B企业在公开招聘员工时,王小姐经考核后被录用,但由于王小姐当时尚在A企业工作,因此双方商定,由王小姐在一个月之内向原单位辞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B企业才办理录用手续,否则不予录用,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小姐在一个半月后才与原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当王小姐到B企业报到时,B企业告知王小姐,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王小姐不能再予录用。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分歧意见:

  意见一:B企业已招聘录用王小姐并订有劳动合同,王小姐为应聘B企业而丧失了原工作,应确认王小姐与B企业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现B企业因王小姐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王小姐可以要求B企业确认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

  意见二:B企业与王小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王小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事项,B企业可以不再履行该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B企业与王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成立一份劳动合同,但双方如果有约定生效期限或者条件的,在生效期限到来之前或者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对当事人双方均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本案中,王小姐与B企业之间存在一份约定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王小姐未能在约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办妥原单位辞职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致使双方劳动合同不再生效,王小姐无权要求B企业履行未生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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