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3-11-08 10:31:56 兴亮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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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

  运输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效力

  货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

  航空货运

  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有对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如实申报的义务。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托运人有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国家的计划安排等,有的货物的运输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有的货物运输需要先经过有关机关的检验方可进行运输。托运人对需要办 理审批、检验手续的货物运输,应将办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有约定的,托运人有按照约定方式包装货物的义务。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所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主要是指按照某种运输工具运输某种货物的惯常方式包装。所谓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主要是指足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损坏、散失、渗漏等情形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的,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而交付运输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

  在承运人全部、正确履行运输义务的情况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按照规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这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承运人的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 、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

  汽车货运

  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但受承运人、托运方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约束,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及时提货的,承运人有提存货物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有两项:

  一是收货人不明。这主要包括无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通过现有证据,主要是货物运输合同也无法确认谁是收货人;以及虽有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但根据现有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及主张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即是收货人等情形。

  二是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主要是指虽有明确的收货人,但其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提存运输的货物后,运输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提存期间,货物的孳息归收货人所有,提存所生费用也均由收货人承担。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

  3)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货物运交收货人后,收货人负有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变更解除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

  合同的意义

  1.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作用,首先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自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共同享有自己应得的权利。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它们订立的合同,以维护彼此的权利。因此,双方签订合同可以有效地规范双方的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

  签订合同也可以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确定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收益分配方式等。合同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还可以有效维护双方的利益,防止一方跳槽或变卦,保护其他一方的权益。

  3.有助于形成习惯

  合同有助于形成习惯,使双方能够获得有效的反馈,强化双方的联系,提高双方的信心。合同有助于双方建立良好的关系,增进了双方之间的互信,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合作效率。

  4.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也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若有违约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5.促进双方合作

  签订合同也可以促进双方合作,合同可以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双方建立良好的关系,增进双方之间的互信,提高双方的合作效率,促进双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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