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

时间:2022-08-03 23:42:52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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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社会予以公告,让大家知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开始施行,开始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是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第一种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集会***示威法等;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我国的法律多数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也有约束力。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劳动合同法采取第二种方式。本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从本法通过到施行,大约有半年的宣传学习时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广大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用工。可以说是一部全社会都关注的法律。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大家学习、了解。所以法律留了半年的宣传和学习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劳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自1995年颁布劳动法之后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劳动单行法,在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言而喻,它的颁行承载着推动中国劳动力市场良性运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资关系,建立劳资两利的社会主义劳动***保障的重大使命。但是,要将这份深沉的期待变为现实,仍有许多已知和未知的制约因素,需要我们预先思谋,积极防范或着力克服。

规范劳动关系的源头之法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提高,为全世界所瞩目。但是,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极其沉重,环境的破坏,江河的污染,土地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的严重消耗,还有广大劳动者血汗的付出。在这些代价中,有些是合理的,或者是难以避免的,而有些是不合理的,是可以避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就是属于不合理的一类。

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过度压榨劳动者的劳动而取得的。在国家科技教育投入和企业自身研发投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的情况下,经济还能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过分忽视劳动者权益,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众所周知,我们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努力中,一直很关注招商引资,关注企业产权的保护,关心GDP的增长,但对于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却关注不够。于是,伴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一方面中国的富豪阶层以神奇般的速度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劳动者处境艰难,做工时间超长,劳动强度太大,报酬很低还屡遭拖欠,工作环境恶劣,没有权益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源头。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资本、管理、劳动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群体和社会利益,劳动和资本成为当前中国最主要的两大社会经济力量。长期以来,劳动合同这道“护身符”的缺失,导致了企业随意加班、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行其道。从近两年的调查数据看,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百分之二、三十,大量不签合同的“地下工人”远离了社会的保护。合理的市场经济要有法律保障,要立规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顺应了中国劳动关系急需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

有亮点也有隐忧

与同类法规相比,历经两年修改、先后四次审议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长期化的导向,来规制目前短期劳动合同泛滥的现象,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工资约定应有“水涨船高”机制,患病非因工负伤要有相应待遇,单位违法解约要给双倍赔偿等等,都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弱者的立法旨趣。该法两个最值得骄傲的亮点,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法律的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经济补偿约束用人单位随意解约的行为,这是值得称道的,也是公平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在内容规定上也存在着漏洞。上述两个亮点都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排除在外。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存在“一定工作任务”这一模糊性规定,估计会使大量的用人单位因此投机取巧,招聘新员工时普遍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合同法》的纠偏效应将会大打折扣,扶助弱者的光辉将无法普照,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留下的一大隐忧。

指出这一隐忧,并非是杞人忧天,因为事实最能教育人们。众所周知,就在2007年最后一个季度,当听到全国人大棠委会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消息之后,许多用人单位便开始了为期几个月、涉及许多待岗员工的“突击裁人”计划,展开了迫使员工“集体辞职”、新签劳动合同的“换约”运动。这类事实说明,在资本趋利的本性面前,法律条文留下的任何纰漏,都会被投机钻营者大肆利用,从而把法制的权威化解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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