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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有什么

时间:2021-12-03 20:12:31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有什么

  旅游是现代很多人生的休闲方式,但是一些人在旅游的时候遇上纠纷,这应该怎么解决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旅游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纠纷案例

  游客玩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跌残获旅行社38.5万元赔偿

  2015年4月,陈静报名参加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由于协商未果,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静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因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典型意义: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

  游客苏梅岛浮潜溺亡两旅行社担责70%

  郭兴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出行的泰国苏梅岛出境游,郭兴交纳了其本人以及左旭、郭晟铭的旅游款22560元。在苏梅岛旅游期间,由泰国南洋国际假日旅行社接待郭兴等一行。郭兴及左旭、郭晟铭报名参加了南洋旅行社组织、另行付费的苏梅岛海上浮潜项目,并交纳了浮潜等旅游项目的款项,郭兴在海上浮潜时不幸溺亡。

  事后,左旭、信荣芬、郭晟铭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兴参与的`海上浮潜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旅行社负有比一般旅游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足够的善意提醒、安全警示,在浮潜的过程中,应当有专业资质的浮潜人员陪同并进行适当照顾和及时救助。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旅游者报名参加浮潜项目时,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安全警示和告知。根据在案的证据证实,郭兴乘坐游船出海浮潜时,没有导游及专业人员同行。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和救助义务,其行为与郭兴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对郭兴的死亡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同时,郭兴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晓海上浮潜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报名时,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海上安全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合理判断,且在该项目没有导游或专业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自己进行浮潜,对溺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酌定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对郭兴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由郭兴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旅行社和旅游者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旅行社即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裁判中需要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3.2万元冰翠手镯是玻璃的珠宝店连退带赔12.8万

  旅游途中,游客高昆华在昆明景星珠宝城毓恒珠宝店,花3.2万元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珠宝店补写了一份收款收据给高昆华,并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事后,高昆华将其购买的两件物品进行检验,结论为购买的手镯、戒指均为玻璃材质。为此,高昆华认为,毓恒珠宝店以高额价款出售普通玻璃材质首饰的行为构成欺诈,将珠宝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毓恒珠宝店对其销售给高昆华的饰品的性质陈述前后矛盾,对高昆华提交的鉴定结论未提出相反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毓恒珠宝店在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玻璃制品,却抬高价格出售,诱导高昆华以高额价款购买涉案商品。珠宝店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毓恒珠宝店退还原告货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损失。

  典型意义: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需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旅游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经营者拒不承认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客观鉴定结论为依据, 通过对经营者、消费者认知能力的分析,推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旅游纠纷调解方法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旅游纠纷调解原则

  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调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调处原则是做好旅游服务纠纷调解和处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因此,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相互谅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在旅游服务纠纷行政调解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只要是双方当事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愿达成一致的意见,该调解协议就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即使是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有的旅游经营单位或为了留住客户、或避免浪费过多的时间成本,而在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我们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而不要过多干涉。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我们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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