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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时间:2021-11-29 16:52:22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常常发生,那么,当遇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应当怎么办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和解或调解

  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仲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一、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二、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合同纠纷起诉书样本

  原告:杭州××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杭州市秋涛北路5号,法人代表××永,职务总经理。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总部或杭州管理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路69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材料款工程款以及迟延付款滞纳金合计676494元;(具体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发包人中国计量学院将位于下沙校园内的球场、体育场看台等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被告。后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9月5日签订《网球场工程合同》,签字人※※※和※※※。该合同约定发包方中国计量学院的院内新建篮、排、网球场由原告完成施工。原告包工包料,被告按照约定每平方米35元计算,合同工程价预计483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先付30%,待材料到工地后支付到90%,余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不付款,按照合同总价2%支付违约金。后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又应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以上工程原告已经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原告认为,在本案中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款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虽然原告本着和解的精神,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由于被告毫无诚意,双方无法就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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