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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法律知识

时间:2021-11-23 10:58:45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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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法律知识大全

  家政服务员肩负管理家务、看家护院的责任,不论是自身、客户或关联人与邻里,都有治安防范问题,这部行政法规对家政服务员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家政法律知识大全,希望大家喜欢。

家政法律知识大全

  家政法律知识

  第一、掌握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最根本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家政服务员尤其要学习和掌握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第二、掌握劳动法

  这是一部涉及打工者的主要法律,它直接涉及到打工者的利益,是打工者最应学习和了解的法律。

  第三、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

  这是一部涉及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作为女性的家政服务员和在工作中与女家政服务员打交道多的更应了解该法内容。

  第四、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

  家政服务员在工作中与未成年的儿童接触较多,如何保护他(她)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之一。

  第五、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家政服务员是家政服务的提供者,客户是家政服务的消费者,因此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是家政服务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必须增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第六、掌握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事关客户健康和生命安全,家政服务员主理家庭饮食的制作工作,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搞好饮食卫生,是家政服务员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

  第七、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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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服务的模式

  家政服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自己聘请家政工,家政工提供劳务,消费者支付劳务报酬。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或是经人介绍,消费者与家政工只做口头约定或简单的书面协议。

  第二种,消费者经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家政工,消费者、家政中介、家政工签订三方协议,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消费者仍直接向家政工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种,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消费者直接向家政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家政工的报酬由家政公司支付。

  上述前两种用工模式中,消费者与家政工的关系实际上同属于一种,即雇佣关系,只不过第二种模式加入了中介机构,在产生纠纷后,中介机构应对其中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第三种模式中,雇佣关系的双方是家政工和家政公司,消费者与家政公司的关系一般认为是承揽合同关系。

  不同模式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消费者自己聘请家政工的情形

  消费者与家政工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家政工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即消费者承担雇主责任。家政工应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家政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自己受到伤害,则可免除或者减轻消费者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家政工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消费者一方的赔偿责任。但为防止利益失衡,双方的过失不能全部抵消,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家政工有故意自伤自杀行为,消费者一方不得免责。

  二、消费者经家政中介机构介绍聘请家政工的情形

  此种情形,因有中介机构的介入,可能会适当减轻消费者的雇主责任和家政工自身的过错责任,因为中介机构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应对其自身资质以及消费者和家政工的相关信息负有考察的责任。但这种情况下的主要责任仍然在于雇主责任和家政工自身的过错责任。

  三、消费者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公司指派家政工的情形

  此种情况,家政工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家政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而消费者与家政人员可以定位为承揽合同关系,其只有存在定做、指示等特定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

  随着家政市场需求量的逐年递增,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其中尤以家政人员伤亡事件而导致的诉讼矛盾最为激烈。分析这些案件,家政公司对从业人员“零门槛”招录,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和体检以及保险意识的缺失是间接引发纠纷的原因。小编为此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家政从业人员的招录、培训、体检、健康证的办理予以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家政从业人员在向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应规范自身行为,做好自我防护,避免不必要损害的发生。雇主在选择家政人员时,应查看其上岗证和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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