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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

时间:2021-11-22 17:12:46 法律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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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村民大多在家农耕对法律知识淡薄。法律知识不求你懂得很多但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常用的。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农村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知识:村民自治篇

  Q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什么时候公布?

  A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Q

  2.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多久进行申诉?

  A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Q

  3.如何选举村民委员会?

  A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Q

  4.村民会议是否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A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Q

  5.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

  A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Q

  6.哪些村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A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Q

  7.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A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Q

  8.村民会议召集的条件有哪些?

  A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Q

  9.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情有哪些?

  A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有什么?

  A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Q

  11.村务公开的时间?

  A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Q

  12.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的村务公开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A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二、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三)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四)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

  (五)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

  (六)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

  (八)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

  (九)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

  (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三、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

  (三)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

  (四)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

  (五)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六)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农村法律知识:农村宅基地篇

  Q

  1.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A

  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Q

  2.可以申请宅基地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A

  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后,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

  (2)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3)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4)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Q

  3.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A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Q

  4.一处宅基地的含义?

  A

  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即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当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了。当然,如果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Q

  5.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A

  (1)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3)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5)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Q

  6.农村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A

  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而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

  Q

  7.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如何处罚?

  A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的违法所得;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并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8.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A

  不可以继承。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继承的。

  Q

  9.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A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上述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Q

  10.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A

  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本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时候,由于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限制,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很可能不能获得支持。

  Q

  11.购买农村房屋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A

  (1)不要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在购买农村房屋时,要向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2)如果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是非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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