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百文网手机站

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

时间:2022-03-09 14:49:15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关于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

  《劳动关系政策及常见问题问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策划,并精心编写,内容深入浅出,权威可靠,针对性强,下面小编带来的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

  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 篇1

  求职指导:工作服“证明”劳动关系?

  20XX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费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干了不到半个月,王某在工作中不幸摔伤,住院治疗花去5000多元。出院以后,王某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并赔偿医疗费。但公司负责人却表示,他们查阅了公司人事登记和出勤记录,均没有王某的相关资料,王某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后,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王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水杯和台历。

  仲裁委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王某虽没有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但拿出了单位发的工作服、水杯、台历等这些可供参考的证据。据此,仲裁委最终依法确认王某系该公司职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求职指导:在一家公司干了三年想进入下家该如何证明自己

  有些人会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坚持很久及时这家公司已无法满足职业成长的需求,也可能是安于现状,最终还是留了下来,或者一直觉得有被提升加薪的机会但是通知却迟迟没到。在经济不好的时候,很多人可能继续留在原有的职位上,认为不管工作好坏,起码有收入。

  但是一个人如果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年限低于2年,往往被看做“不够忠诚”;而不到一年,可以被视为“稳定性差”。 而3-5年:如果职位没有上升,薪资没有大涨幅,应该考虑内部转岗或者外部跳槽来增值,否则个人的价值和能力不进则退。

  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你在这个职位中始终没有突破,久到这个职位已经无法再为你提供成长和学习的空间,那么你就需要向互联网上的招聘网站多学习学习多看看适合自己的职位及抽空面试两家看看现在的市场状况。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高调做事首先要自信:信心对于做事成功者具有重要意义,成功的欲望是创造和拥有财富的源泉。人一旦有了这种欲望,并经由自我暗示和潜意识的激发后形成一种 自信心,这种信心就会转化成一种“积极的感情”,它能帮助人们释放出无穷的热情、智慧和精力,对待工作百分百专注和认真,绝不出现虎头蛇尾,或办事不靠谱 的状况。

  工作完成后也要懂得汇报,适当的表现出自己的成绩,在一个公司里,领导面对的是整个公司的运作和各种事物,对于每个员工的工作状况并非能及时的了解,因此 经常向老 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相当有必要。工作中也要合理应对自己的情绪低点首先要把每天的工作安排得尽量丰富又容易完成,不同工作的转换会让人兴奋 起来,容易完成的任务能给你足够的成就感。从而帮助你在职场获得更好的成就。

  求职指导: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得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员工改为“派遣”身份遭到拒绝,遂在一个月后辞退职工。近日,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要求被诉公司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4500元。

  20XX年10月,司机杨某到一家公司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9月30日合同到期,该公司要求杨某与一家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再由该中心“派遣”至公司工作,杨某不同意,但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遂于11月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不服,便提起劳动仲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负责人解释,根据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该公司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样受劳动法调整。

  根据劳动保障部去年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规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据此,该公司终止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部门表示,许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能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规避”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徒劳的。

  求职指导:停薪留职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问:我最近到一家国有企业做HR,在整理职工劳动关系时发现,前些年该企业与不少职工签订了停薪留职的协议,大部分协议已经过期了。但是双方仍保持着这不明不白的劳动关系。请问国家和上海市对停薪留职有什么规定吗?

  答:首先说一说停薪留职的含义。停薪留职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第二,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三,“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老职工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XXXX]61号)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属无故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求职指导:专家质疑劳动合同法草案僵化劳动关系

  由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去年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一些专家对于该草案二审稿再次掀起争议。

  “草案二审稿出来了,老毛病改了不少,但是新问题也添了不少。”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二审稿以为给予劳动者一个僵化的劳动关系才能保护劳动者,于是采取了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解雇裁员、约束企业管理、加大行政干预等措施,这些规定如果实施,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的回归,从而加重就业压力。

  董保华也承认二审稿一大亮点,即开始由一审稿的追求“高标准”转向“广覆盖”,注意到把底层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把原来游离于劳动法以外的事业单位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新法保护。

  但是,新问题也随之而来。草案二审稿规定,工作满十年以上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续签两次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董保华认为这规定一旦实施则企业现有员工中的绝大多数将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制度将由此复生。”

  按照草案第41条,企业不允许裁减“老弱病残”人员,即使是新员工,只要员工家里有“老弱病残”也免于解雇。董保华认为,这就是将政府责任转嫁给企业,让企业办社会。而企业在需要裁员时可能发现没有一个员工符合裁员条件。

  此外,根据草案第23条的规定,允许企业和员工约定服务期,但服务期内工资“能高不能低”。又如第29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董保华表示,上述这些规定会引发“铁交椅”以及“铁工资”的回归。而且,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由政府公布,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权也在政府手中,这样政府对工资水平由“指导”完全变成了“指挥”。

  事实上,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学界,董保华和同是起草组成员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意见分歧明显。常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法律应该扶助弱者、抑制强者。“加强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是平衡双方力量的重要环节。”而在董保华看来,保护弱者并不代表将用人单位的权利统统拨给劳动者,何况劳动者之间已经分层。有为数众多的职业经理人、城市白领、产业工人以及失业半失业状态的群体,让这些人在同一条线上接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只会让底层的劳动者更加弱势。

  董保华说,用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是市场经济劳动用工的基本要求,不应予以漠视。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将造成劳动关系凝固化,在岗位稀缺、流动停滞的就业环境里,替代性强的底层劳动者首当其冲受到冲击。“中国现阶段每年新增四五百万大学毕业生、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全社会为解决就业做出了巨大努力,而草案的规定可能进一步加重就业压力。”

  求职指导:人事档案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吗

  问:我是江苏人,大学毕业后来到杭州,在一家企业工作已经快一年了,不过档案还在江苏。单位说我的档案不在杭州,所以无法帮我办理社会保险。

  回答:杭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钟翔表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事宜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参保个人的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填写相关的表格后就可以参保了。

  有的企业以职工档案不在单位为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做法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就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

  办理参保事宜时不需要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因此,个人档案需要好好保存。

  另外,办理档案的转移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对职工的档案,企业可以自己管理,没有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也可委托专门档案管理机构代管,如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 篇2

  1.能否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委托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能将该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伤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伤自负条款无效。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第十四条、《劳动法》第十八条》)

  3.什么情形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三、非全日制用工。(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有效吗

  答:无效。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5.福利待遇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吗

  答:最低工资不包括福利待遇。加班费、特殊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内。(参考法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关于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相关文章:

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12-20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01-05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05-12

关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05-10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05-08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12-27

劳动关系的性质05-19

劳动关系的性质11-27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