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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11 12:37:47 中层管理 我要投稿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是按一个系统内干部职级划分而得出的类别名称。那么关于中层干部管理有哪些办法你知道吗?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你!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中层干部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干部考核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的要求,建立全局领导干部量化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激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凭实绩用干部的正确导向,不断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建设一支精干高效、作风优良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全局各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原则

  (一)干部考核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为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

  (二)干部考核要建立多角度、多方法、多层次的全方位立体考核,自我考核、领导考核、同级考核、下级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三)干部考核工作要坚持严肃、严格的原则,避免考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奖罚分明的原则。认真兑现奖惩,凭实绩选用干部,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三、考核对象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局、各基层工商所副股级以上干部。由市工商局管理的副科级干部参照本方案考核,局党委书面向市局报告考核结果,并建议市局进行相应调整。

  四、考核内容

  (一)德。主要是政治思想表现、个人品德、组织观念及遵纪守法情况。主要包括①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②与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③认真执行党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团结同志,能够起到带头作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能。主要是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①有较强的协调能力,为本单位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充分调动本单位人员积极性,无不团结行为发生;③有较强的操作能力,能使用计算机办理业务或网络办公;④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练运用业务法规办理案件、监管执法。

  (三)勤。主要是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①工作作风扎实,对各项工作任务一件一件地抓,一件一件地落实。②有艰苦创业精神,有较强的责任感,想事业、干事业、干好事业。③有较强的敬业奉献意识,恪尽职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干事者,鼓励干事者,教育无为者。④有坚定的集体荣誉感和不甘落后的争先创优意识。

  (四)绩。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业绩。①无票据丢失、财物被盗、人员伤亡、车辆事故、酒后驾车等安全事故;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落实严格,请销假无虚报漏报行为;③信息化网络运行正常,运用各系统办理业务,数据录入规范;④市场监管到位,有照率95%以上,亮照率95%以上;⑤执收执罚到位,完成收费计划,年办理案件 起以上,罚没款 万元以上;⑥食品、农资市场监管到位,无危害群众健康或被媒体暴光事件发生;⑦服务企业热情周到,无被投诉、举报行为。

  (五)廉。主要是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现象作斗争的情况。①严格落实“五项禁令”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每月公示一次;③无三乱行为,无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

  五、考核步骤

  (一)个人自评。每半年和年底,领导干部对照本单位确定的量化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任务情况,对自己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分别进行自评,形成局面报告,上交考核领导小组。

  (二)组织考评。年底,由县量化考评办牵头,组织年度量化考察组,对被考核单位及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①被考察对象书面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德、能、勤、绩、廉情况,领导干部在完成年度目标过程中自己所起的作用,包括工作思路、参与决策和组织实施所取得的实绩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②组织群众测评。在被考核对象述职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方式,由考察组组织被考核单位与会人员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测评,并给予打分。

  ③考察谈话。考核小组与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部分干部群众进行谈话,走访辖区内的监管服务对象,听取他们对领导干部完成工作实绩情况的意见,重点考察实绩情况介绍是否与实绩总结相一致。

  六、考核结果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得分情况,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一)优秀等次(90分以上):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良好,反映乡镇经济实力或县直部门重点工作指标好于上年,其它各项事业或工作有明显成效。

  (二)称职等次(75分—90分):年度工作目标能够完成,部分指标好于上年,其它各项事业或工作有比较明显成效。

  (三)基本称职等次(60分—75分):年度工作目标基本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成效一般。

  (四)不称职等次(60分以下):年度工作目标完成不好,在没有其它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有的指标明显后退,其它各项事业或工作成效较差。

  七、建立档案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量化考核档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跟踪了解。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量化考核结果填入个人档案中,作为平时考核的成绩。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局考核小组对考核全过程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实绩数据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统一归入干部实绩档案中,以备干部调整之用。

  八、奖惩措施

  (一)量化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主要依据。量化考核结果不达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把年度综合量化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考核得分达不到90分以上的不能晋升职务。

  (三)经考核结果认定为基本称职的,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调整。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表现不好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院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院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中层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请假遵循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 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三)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脱产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逐步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院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院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

  行谈话。

  第四章 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届(9年)。分院院长、系部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延期。对担任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不超过2届(6年)。

  第十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职数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中

  层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及以上,不再担任中层的行政身份人员转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工资待遇不变,也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资就高不就低,50周岁以下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津贴,50周岁以上的享受3年补贴,额度为中层岗位最低级,结合年度考核后发放;不再担任中层的教师身份人员给予半年学术假,不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其他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层干部不满6年,免职后一般不再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由学院分配专项工作,组织部负责考核。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第七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

  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院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八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一)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呈;(二)党委根据其工作表现,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职。(三)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并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

  职(解聘)。

  1、经院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或出国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工作目标,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6、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7、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

  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

  计。学院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行院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或非编制内职务)的干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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