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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美国法院系统

时间:2017-06-28 11:53:51 职业英语 我要投稿

法律英语:美国法院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对“精通英语,明晰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法律英语人才培养势在必行。目前许多英语学习者开始转入法律英语学习行列,但很多人感觉法律英语难学、难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会长张法连教授指出,法律英语之所以难学、难懂,主要是因不了解英美法律文化所致。那如何才能快速了解英美法律文化呢?今天,小编先带大家一同学习一下美国法院系统。

法律英语:美国法院系统

  Court Systm (the USA)

  联邦政府与联邦主义

  在联邦政府架构下,联邦政府与50个州的各州政府,均设置了独自的法院系统。虽然个别法院系统的内部组织及管辖业务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每个法院系统的基本架构大致相同,原则上均采取三级金字塔结构。

  美国并未存在单一的法院系统,而是实质上至少由52个法院系统所组成。就此52个法院系统彼此间的关系,可大致分别以“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间”的纵向角度以及“各州法院间”的横向角度进行解析。此两个角度均与“联邦主义”(Federalism)思想紧密相联。

  联邦与各州主权间彼此尊重,构成了联邦主义的核心内涵。这种结构关系反映到代表司法权行使之法院系统上,呈现了联邦法院仅就特定事项取得“事物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这些事项部分专属于联邦法院管辖,部分由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各自管辖,形成管辖权并存现象。除了专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事项外,各州法院对其属地管辖(territory jurisdiction)所及之所有事项,均有管辖权。因此,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常被称为“有限管辖权”(limited jurisdiction),而州法院的管辖权为“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

  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的金字塔结构,系由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以及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所组成。在这三者中,仅有最高法院直接依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组成,其他下级审法院则系国会在宪法授权指示下,通过法律规定设立。

  (1)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国会将美国本土及其附属领地划分为91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域”(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在每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美国联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该等司法管辖区域原则上是沿着州界划分,视各州人数划定一个或数个管辖区域。各管辖区域内的地方法院,配置有人数不等的联邦法官(至少1名,最多可达二十几名),且由于各个联邦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幅员辽阔,各个联邦地方法院通常均会在管辖区域内的数个主要城市设置法庭,以便于进行诉讼。

  每个诉讼案件由1名联邦法官独任审理。在民事案件中,若“依普通法(common law)所为请求”,且请求标的金额超过20美元,宪法第七修正案(Seventh Amendment)赋予当事人请求“接受陪审团审判之权利”(right of trial by jury)。 在刑事案件中,赋予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者,限于“严重犯罪”(serious offense)。所谓严重犯罪,依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指科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犯罪。

  (2)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

  在前述91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域”之上,国会另划定了13个“联邦巡回区域”(federal judicial circuit),并在每一个巡回区域内设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a Particular Circuit),作为其巡回区域内的联邦地方法院的第二审上诉法院。这些巡回上诉法院除了审理自地方法院提起的民事、刑事上诉案件外,由于美国采取不区分公私法案件的司法一元化制度,从而对许多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命令或决定所提之上诉,也由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实际上,由于大多数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均设置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所以对行政部门的命令或决定所提的上诉,大多集中在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

  在13个巡回上诉法院中,有11个法院以数字编号,且各自涵盖数个州的境界。其中,最后一个巡回上诉法院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在性质上较为特殊,并非依土地境界划定,而是依“案件性质”界定管辖范围。即,对所有地方法院涉及专利案件及对美国联邦政府所提特定种类的损害赔偿案件,其第二审上诉均由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此外,对两个特殊的联邦法院,即“请求法院”(the Claims Courts)和“国际商务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所提的上诉案件,及对某些行政机关的命令所提起的上诉,都由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

  每个诉讼案件由1名联邦法官独任审理。在民事案件中,若“依普通法(common law)所为请求”,且请求标的金额超过20美元,宪法第七修正案(Seventh Amendment)赋予当事人请求“接受陪审团审判之权利”(right of trial by jury)。在刑事案件中,赋予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者,限于“严重犯罪”(serious offense)。所谓严重犯罪,依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指科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犯罪。

  (3)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

  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Justice)组成,并由其中1名大法官担任“首席大法官”(Chief of Justice)职务。较为特殊的是,最高法院并非全年无休地行使职务,而有类似于立法机关之“会期”(annual term),由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其年度工作,至次年的6月底为止。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为“第一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及“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最高法院一般行使的管辖权,均为“上诉管辖权”。得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第二个是审查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以该案牵涉联邦法适用问题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