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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章程(2)

时间:2018-05-08 17:39:55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章程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本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对本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就学校对其做出的违规违纪的处理决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办理学生日常学习及生活事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思源基金”等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分替换制度,对学生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及其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的,经学校认定,可赋予相应专业课程学分并免修相应专业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施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行“双证书”制度。本校学生应当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

  第四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过的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培训学员和留学生,以及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本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校友有了解、询问、获取学校各类信息资源的权利。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凝聚并服务校友。校友会是校友与学校联系的平台,为校友接受学校的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加强专业(教研室)主任培养,实施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培育工程。推行助教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

  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核算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控股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思源基金、校友会发展基金和产学研贡献奖等专项基金,并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实训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到教学活动中;鼓励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积极与海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援外培训基地为平台,为职业教育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校徽以风帆为主创元素,化形为远航的船和书。远航的船,表示学校地处宁波北仑东方大港的地域特点,又可理解为学校朝着既定的目标乘风破浪,不断前进。书,寓意为求知和教书育人的本质,体现学子奋发读书、只争朝夕的精神风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向着太阳起航》。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4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nbpt.edu.cn/xxgk/xxzc/index.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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