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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18-04-10 18:36:46 质检员 我要投稿

食品企业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食品企业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建立供货者档案,保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查验所购食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3.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经营者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制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的,规范装订后可以作为食品进货记录。

  4.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理,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均在规定的保质期内。

  3.自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

  4.如实记载每次清理检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清理的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清理人等内容。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5.根据每次检查清理记录,建立食品定期检查清理档案并留存备查。

  (四)临期食品专柜销售制度

  1.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柜,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实行专柜销售。

  2.制作临期食品销售醒目提示牌,向消费者醒目提示。

  3.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摆放整齐,供消费者选择。

  4.对消费者咨询的.临期食品安全信息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五)食品退货赔偿制度

  1.消费者购买并发现经销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退货。

  2.如出售不合格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建立食品退货记录,详细记载退货的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退货的原因、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4.建立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如实记载赔偿的食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赔偿的原因、赔偿金额、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5.认真履行退货赔偿责任,在与消费者退货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请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妥善保存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及相关资料备查。

  (六)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1.对定期检查清理出的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退市,采取无害化处理或主动销毁。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理机关。

  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3.检验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退回给供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的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食品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地点、方式、执行人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制订年度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或方案,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2.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培训的通知、培训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签到名册、培训内容资料、现场影像资料等。培训档案应当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

  3.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辖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十)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XXX是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2.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3.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5.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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