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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2)

时间:2017-05-29 19:50:59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上一学年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未通过答辩;

  (六)上一学年因疏于管理和指导,造成在研究工作中发生研究生人身伤害、危险品丢失或者实验设备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

  (七)所指导毕业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上一学年国家或者自治区组织的抽查中被评审为不合格。

  (八)本学年因出国等原因离岗,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九)其他不得认定本学年招生资格的情况。

  第十六条 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在研究生选择导师前,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拟招生人员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

  (二)拟招生的人员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本人相关材料,提交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招生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学位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四)表决通过后的名单在院内公示7天,无异议者取得相应学科(领域)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五)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进行查证,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议。

  (六)各学院将取得招生资格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取得招生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学生/导师“双向选择”在本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导师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对初次招生的导师,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并指派有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共同进行指导首届研究生,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取消导师资格,并为研究生更换导师,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出现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三)调离或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五)科研经费不足以支持研究生培养工作;

  (六)出现重大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事故;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国,应事先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时间超过三个月者,须委托一名导师协助指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yjsch.imut.edu.cn/info/1072/1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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