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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7-05-29 17:55:04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管理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处统筹组织,各有关学院负责实施。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进修班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计划。课程结构要体现学科内容的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要对每门课程教学内容提出具体要求,逐步完善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杜绝教学过程的随意性。要根据教学内容落实好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主要课程必须要有教材或指定教学参考书,讲座性的课程要编写印刷详细的授课提纲或讲稿。

  第三条 各学院要认真遴选并合理安排好各教学点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一般应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要优先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认真负责、授课效果好的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负责人要关心和支持授课教师的工作,并配合教学点安排好授课教师的生活和教学条件,保证面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要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教学手段。可根据不同教学对象的要求调整课程内容和根据教学内容采取灵活的授课方法,但要以讲授为主,突出教师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和学员的实际情况,准备好教材或授课提纲,认真备课,按时到达授课地点进行面授。

  2、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教学内容要完整、新颖,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也可根据学员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要遵守教学点的作息时间,不无故缩短面授时间。

  3、积极协助教学点管理人员做好学员上课考勤和教学管理工作。

  4、每次集中面授的第一天,一般集中安排上次面授课程考试,请带好考试课程的'试题和装订成册的答题纸,积极配合教学点做好监考工作。

  5、认真做好所授课的考核、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

  6、加强安全防护意识,防止食物中毒和意外事故发生,服从教学点的教学、生活等方面的统一安排。对生活上的要求以保证完成授课任务为前提,并体谅教学点的困难。在面授期间,节制饮酒,禁止午餐饮酒。

  第七条 学员的学习、考勤

  1、学员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学员应遵守学习纪律,自觉参加规定的各项教学、实践活动;

  3、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须请假者,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原工作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班主任批准;病假需有医院证明,由班主任批准,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学习者按旷课处理;

  4、每门课程面授期间,事假和病假累计超过课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本门课程考试。经本人申请可以补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

  5、日常学习考勤校内由各院、系负责,校外由教学点管理人员负责,授课教师协助进行。

  第八条 教学点职责

  1、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提供教学条件和必要的设备;

  2、安排好授课教师的生活条件和学员的生活学习条件;

  3、按教学班配备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每次面授结束后,及时将考勤情况、面授工作总结报告反馈研究生处;

  4、负责组织面授课程的考核工作;

  5、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九条 课程考核

  1、各门课程的考核均执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计划的规定,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下次面授的第一天。

  2、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或笔试与撰写课程论文(调研考察报告、科研实验报告)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但笔试内容应占50%以上,一般应有随堂作业,随堂作业和课程论文等最多可占总成绩的50%。各学院应规范考核,要按学员人数准备好试题和装订成册的答题纸。

  3、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以合格和不合格记载。

  4、学员应认真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不合格)者,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5、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6、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知原单位,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条 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分管院长(系主任)做好教学安排、课程考核、成绩管理等工作,要及时将学员考试成绩填入《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培养情况登记表》中,考勤档案、考核试题和试卷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www.yjs.sdnu.edu.cn/third.aspx?Id=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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