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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3 09:50:10 项目管理 我要投稿

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引导语: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科研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始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研装备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主创新性仪器、设备或装置的研制,主要包括:

  (一)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明显提升实验手段、带动学科发展、开拓研究领域。

  (二)满足解决国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战略需求。

  (三)应用新原理、新技术,具有原始性、集成性创新特点,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有推广应用前景,能够提升国家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等级,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研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顶层设计,优势集成。研制项目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需要,集成国内外技术优势,系统设计,统一布局。

  (二)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制项目以解决国家前瞻性科学研究和战略性重大需求为目标,突出自主创新,注重成果应用,力争在关键部件和整机的技术性能上重点突破。

  (三)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研制项目实行以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主管部门立项决策制度,以及执行过程的项目监理制度,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四)统一协调,联合推进。研制项目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校、地方、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创新组织模式,协作攻关,联合推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研制项目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共同推动,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是研制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者,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研制项目资助方向和相关政策,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审定批准研制项目支持计划;组织项目预算的评估评审;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二)主管部门是研制项目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内外科研装备发展态势,组织项目遴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组织优势单位协作攻关;组建项目咨询委员会和项目监理委员会;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三)牵头单位必须熟悉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有长期的技术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优势,是研制项目的依托单位和具体实施者,主要职责是:联合国内外技术力量,集成现有分散的科研仪器设备或相关零部件,组织研制团队分工合作、协

  同攻关;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管理项目经费,提供项目研制所需的相应保障条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保证按时、按既定要求实现项目研制目标。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单位)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咨询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咨询委员会成员。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研制项目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评估项目的科研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对是否立项提供咨询建议;对项目研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 主管部门根据研制项目特点设立项目监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聘任监理工程师及非本单位同行专家组成监理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代为实施监理职责。

  (二)组织制定项目监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三)组织制定年度项目监理工作计划。

  (四)根据项目监理组或第三方监理公司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建议,提交主管部门处理。

  (五)管理项目监理信息和项目监理经费的使用。

  (六)准确、即时地掌握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季度监理报告、年度监理报告。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七条 研制项目采取统一部署为主、自由申请为辅的方式进行组织,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八条 统一部署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态势,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能够显著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竞争力或具有明显推广应用前景的研制项目,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报《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第九条 自由申请项目。由牵头单位联合国内外相关技术力量,根据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组织科技人员研究提出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研制项目,经过初步论证后,填写项目《申报书》,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咨询。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归类整理后,提请咨询委员会进行项目咨询,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确定拟立项的研制项目。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牵头单位根据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组织编报《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研制项目的意义(包括研制成果的应用领域及其重要性)。

  (二)研制项目的国内外现状。

  (三)研制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四)研制项目已有的研究基础(包括目前已完成的程度)和支撑条件。

  (五)项目研制的技术方案(含技术路线、主要技术指标、技术风险分析等)。

  (六)研制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含人员队伍、资源整合模式和机制)。

  (七)研制项目的'经济方案(含经费预算)。

  (八)研制项目的预期成果及效益。

  (九)科研成果的共享机制和推广应用方案等。

  (十)研制项目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论证。主管部门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管理专家、经济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的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组织牵头单位完善《实施方案》,提出项目支持计划,汇总编制研制项目分年度预算计划,与《实施方案》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有关政策对研制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估,批复项目总预算和当年预算。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研制项目实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牵头单位除提供《实施方案》中所列明的条件保障外,应建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强化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组由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主要负责:

  (一)协调相关单位的人员、设备、房屋、水电等资源条件为研制项目提供支撑。

  (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项目负责人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检查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对不称职者,提请牵头单位报主管部门撤换。

  (四)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实施过程重要的技术细节进行方案论证,对研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从设计图纸、材料选择、部件加工到工艺安装等各环节的技术及管理规范,形成完整齐全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达到研制的科研装备能够复制的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内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工作分解结构和组织分解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员分工和协同关系,稳步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进度管理体系,实行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研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拨经费、及时调整或终止项目:

  (一)配套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

  (三)不能完成项目验收指标。

  (四)验收时间无故拖延。

  (五)其他不能完成《实施方案》有关目标和要求的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委员会受主管部门委托组建项目监理组,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以及各个工序和集成过程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项目实施相关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以及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研制项目的任务分解及组织结构的建立情况,相关技术文件的管理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研制项目各个工序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技术状态和技术风险情况。

  (五)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向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监理委员会随时报告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承担项目监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监理事项。

  (七)撰写监理活动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项目监理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监理活动的基本情况,监理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对被监理项目的技术、经费和风险综合评估等等。

  第二十条 被监理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配合项目监理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监理组对研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程跟踪,并通过监理委员会及时反馈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作为财政部和主管部门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制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指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参加单位或使用单位等自行筹措的直接用于该项目的经费,配套经费应出示相关证明。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制分项目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二十三条 研制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

  (一)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研制项目经费应当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研制项目的特点与重点。

  (二)权责清晰,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清晰、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经费管理与使用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研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研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部件与器件费、材料费、加工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组装调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需要调整的专项经费使用额度超过核定预算总额的15%,由牵头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主管部门核批后实施。若项目经费超支,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参加单

  位或使用单位自行筹措。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制项目完成后,牵头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技术文件、财务决算报告等,并于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审核牵头单位申请验收的材料,组织专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研制项目执行期满前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推迟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不是使用单位时,验收应在使用单位进行。牵头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培训服务。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验收后的重大科研装备进行追踪问效管理。在项目验收后3年内,要求使用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包括运行、科技成果产出及开放共享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研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一)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制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二)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对研制项目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各自实际工作贡献享有分享权。

  第三十二条 研制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成果的推广应用方案和既定效益目标,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满足相关科研需求同时,提高研制成果的商品化水平,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应用或技术转移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积极推动科研装备应用工作,建立共享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科研装备应用及共享情况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均应标注“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资助”字样和项目批准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财政部批准后下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