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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3)

时间:2018-02-14 14:24:57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第六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特征、分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继承的特征

  2.继承的分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继承的分类。

  熟悉:继承的特征。

  二、继承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继承权的特征和发生根据

  2.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

  3.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法律规则。

  熟悉: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继承权的发生依据。

  三、法定继承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法定继承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法定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法定继承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法定继承的特征

  2.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法定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法定继承的特征。

  四、遗嘱继承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嘱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嘱继承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遗嘱

  (1)遗嘱的特征

  (2)遗嘱的形式

  (3)遗嘱的有效要件

  (4)遗嘱无效的情形

  (5)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2.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特征

  (2)遗嘱继承的适用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嘱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嘱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嘱继承的特征。

  五、遗赠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遗赠的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赠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赠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赠的特征。

  六、遗赠扶养协议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扶养协议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抚养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抚养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赠抚养协议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七、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继承的开始

  2.遗产的特征和范围

  3.遗产的分割

  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产分割的法律基本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熟悉:继承开始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遗产的特征、范围。

  第七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一、行政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行政法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了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二、行政主体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行政主体的特征

  2.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3.公务员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主体的种类。

  了解: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行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行为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行为的特征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

  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行政程序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的行政程序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分类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基本制度。

  了解: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了解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行政责任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行政责任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责任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责任的特征

  2.行政责任的种类

  3.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4.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特征。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等相关法律规定。

  六、行政复议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复议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复议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复议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4.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的管辖

  6.行政复议参加人

  7.行政复议程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复议的法律基本规定。

  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基本原则。

  七、行政诉讼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诉讼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诉讼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诉讼的特征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诉讼的管辖

  5.行政诉讼参加人

  6.行政诉讼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7.行政诉讼程序

  (1)一审程序

  (2)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8.行政裁判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律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能够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八、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赔偿问题、行政补偿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赔偿、补偿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赔偿的特征

  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程序

  6.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7.行政补偿的特征

  8.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明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

  熟悉: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运用相关规定处理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行政补偿程序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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