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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分析

时间:2017-07-17 08:49:58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分析

  公司收购一般是与的股票交易相关的,是指“通过购买另一公司股票或股权,取得该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且该公司仍然存在,只是变换了部分或全部股东而已。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分析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在解释上市公司收购概念之前,有必要先来看一下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收购的一种形式,其特点在于收购的目标公司的特殊性――即该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控制,但目前为止,大部分的收购还是多指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收购,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了解了前两个上位概念再来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就便于理解了,要约收购是指要约人为获得或加强对目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所采取的通过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向该公司相关证券持有人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买入其持有的目标证券的行为。

  二、特点

  要约收购的特征可以通过与协议收购的比较来体现:

  第一,对象不特定性。要约收购向不特定的全体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发出;而协议收购的股份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

  第二,收购的主体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结合在一起的整体。

  第三,公开性。要约收购要采用各种通讯手段使股东知悉,收购的全过程当事人都承担着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协议收购都是双方私下协商,在达成协议之后才有披露义务。

  第四,条件确定性。收购人对购买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期间等事项都在事先明确规定,目标公司股东无法要求变更条件,或者接受,或者拒绝;协议收购的各种交易条件都是双方经过谈判最终达成合意的结果。

  第五,对股东具有压迫性。要约多是突然发动,且规定期限,众多小股东信息不畅,又分散各处无法进行联络,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被动、仓促地做出是否出售的决定;协议收购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的直接影响较小。

  三、分类

  根据要约人的主观愿望,可以将要约收购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

  自愿收购是指收购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的`要约收购。收购行为对收购人来说是于其自愿而不是出于法定义务。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依法必须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的收购。强制要约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强制要约的发生条件是大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2)收购人的要约收购是法定义务,非经主管部门依法豁免,不得免除;(3)强制要约的规则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主。

  根据要约人欲收购的股份数量,可将要约收购分为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

  全面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一般是指试图通过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少于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部分要约收购的特点主要是1.收购者从一开始想要购买的股份额就少于百分之一百。2.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3.收购者可以依据自己的资金实力、时机好坏等自由决定收购数量和时机。

  四、价值评价

  要约收购一直以来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争论的焦点不外乎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学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面,利大于弊;首先,公司收购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缩短企业成长周期以及抢占市场份额等。因为公司本身是法人主体,且具有营利性特征;公司存续期间的目的就是要盈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何种方式能使企业发展速度最快,那种手段能使企业运行周期缩短,则这样的方式就会被选择,因此有人认为要约收购存在其合理性,这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其次,从公司自身内部矛盾来讲,公司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其经营与所有往往是分离的,股东出资后,聘请经营者为自己管理经营并希望他们能够将公司做大,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经营者本身往往希望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一些股份较为分散的大公司,公司的经营者才是该公司的真正决策人。这样一来对公司的利益无疑是一种不利,公司收购的存在是一种无形的外部“监督机制”,要约收购正是公司收购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弊大于利,首先,公司间的收购可能存在盲目性,要约收购是为了扩大经营,其本身是一种巨大的投资行为,一旦目标公司展开反收购行为并最终导致收购失败,局道德资源就会白白浪费;其次,还有可能影响公司的长远利益;要约收购往往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家公司经营的较好需要扩大规模、减少或削弱竞争对手;而另一家公司则经营有待完善摆脱困境。若此时发生要约收购有两点弊端,第一,无论是收购公司还是目标公司都有着自己的发展计划,收购行可能同时打乱两家公司的发展计划,这样重大的投资行为风险性极大,第二,要约收购虽然给出的价格要高于市场价格,但目标公司往往拒绝的原因之一就是本公司的潜力价值远高于要约收购价格,也就是说要约收购价格并不能及时准确的反应目标公司的价值。

  法的价值就在于人所享有的自由尺度,笔者认为,要约收购单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作为法人主体的自由,本不该有过多的干涉。但是,也正是由于它是一种市场行为就不可避免的带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任何自由都不能是无限度的,这一问题牵扯面广、影响大影响的因素错综复杂,所以各方利益的协调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参照,方能便与管理。要约收购是当前公司收购最主要的形式,应善加管理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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