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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基本条款条件

时间:2017-06-26 13:32:54 企业培训师 我要投稿

股权转让协议基本条款条件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原股东与准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以股权出让方为甲方,股权受让方为乙方,甲乙之间达成关于股权的交易事项协议。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转让协议基本条款条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股权转让协议基本条款条件

  1、当事人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是原股东与准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以股权出让方为甲方,股权受让方为乙方,甲乙之间达成关于股权的交易事项协议。

  常见的还有将公司列为丙方的做法,目的在于让公司对自己的资产情况所作的声明和承诺成为协议的内容,虚假承诺时基于该协议取得对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不常见的是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下,将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均列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这种情况虽便于解决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关于转让的一致意见问题,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原因及破解办法见下文7解释。)

  2、转让标的

  是指特定公司持股份额或股份数额。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称谓是“出资”,常见的叫法有股权、股份、出资额,通俗易懂,不至于与特定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混淆的话这样的叫法也未尝不可。

  拟转让的股权是已经实缴完毕还是认缴,认缴的期限是何时,这些都是转让标的的基本特征要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描述更为恰当。

  3、价格及支付条款

  股权的定价与公司的资产价值直接相关,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目前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第三方评估方法,当事人需要自行审查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所有者权益情况、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情况及隐性债务情况等来达成一致的成交价格。

  出于税务上的安排,大多数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将股权溢价的部分另立名目。

  支付方式包括支付时间、比例、收款帐户。

  常见的是分期支付,支付完毕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是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后再支付剩余价款。或者是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付款阶段标志。

  收款帐户的设定上也有见误区,曾有一人公司里的甲方以公司帐户来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其解释原因是公司的帐户在其控制之中。这样的方式是不谨慎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是签署即生效,一旦生效则标的股权的归属已经是乙方,乙方在名义上已经可以控制公司。假如出现公司对公帐户的款项因故无法及时提取出来,那甲乙双方对这笔钱的'处理过程会相当麻烦,再者,公司帐户收入直观上意味着是公司收入,对财务帐目安排和税务处理都会带来不便。

  4、履行及违约条款

  很多人仍对我国对股权变更的生效法律规定有误解,认为只有在工商变更登记了股权转让才生效。倘若有些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只是公示对抗要件;同样的,将股权变更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也是公示对抗要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即为违约,而非缔约过失。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需要慎用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原因在于,甲乙双方交割股权后,乙方已经进入公司经营,甲方即使再取回公司股权,在根除乙方对公司的影响方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常发生双方对恃导致公司瘫痪无法经营然后彻底死掉的情形。公司的价值是股权价值的依归,一切可能降低公司价值的策略都不会是上上策。

  5、关于公司债权债务、公司资产、未分配利益等附属约定

  由于现阶段我国有限公司的发展不够成熟,人合性及经营权收益权分离的理念不深入,公司可能存在一些隐性债务,而乙方穷尽所有调查均不能发现。发生这些隐性债务后,公司承担了相关的债务,终端体现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影响,此情况就需要一个赋予公司向甲方(原股东)索偿的依据条款。

  有些朋友认为,这个条款是约束丙方(标的公司)的,但我认为这仍是约束甲方的条款。原因在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资产、未分配利益终端体现是所有者权益,即股东权益。

  当然,这个条款对丙方公司有意义,在于公司将来配合甲乙双方完成有关的约定事项。

  6、优先购买权履行保障与承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此项同意以股东人数计算,而非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计算。

  该条款为股权转让的附属条款,通常配套以股东会决议、相关股东签名主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一般情况下由甲方完成。但本人认为,该条款有必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理由是可以体现乙方对此的注意义务,直接作为甲方及丙方(如有)的义务条款,对其附带违约责任并施加压力。

  7、隐名股东、显名股东法律关系处理

  由于公司实际上控制于隐名股东手中,显名股东常常对公司所有者权益、资产情况不清楚,基于对商业私密或隐名股东个人隐私的考虑,隐名股东可能不太愿意让显名股东知晓股权转让的事项,尤其是股权转让价款问题。又有些情况,是隐名股东就其实际控制的某个大型项目所涉的多家公司进行一揽子股权转让,多家公司分别涉及不同的显名股东,大老板们谈生意,往往喜欢一揽子谈,直接谈整体价格(一脚踢价格),至于内在的法律关系如何安排,是法务或法律顾问的工作了。这些情况均不便于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置于同一股权转让协议之内,需要作一些额外的安排。

  具体而言,就包括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达成的实质的股权转让协议,显名股东基于隐名股东的安排而签署的工商版本股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确认该股权变更的确认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