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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时间:2018-04-05 15:23:1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