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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

时间:2018-03-19 12:11:02 纳税筹划师 我要投稿

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2017

  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短缴、少缴或漏缴海关税款,由海关按规定进行补征的行为。海关补税有补征和追征两种形式。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含义

  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短缴、少缴或漏缴海关税款,由海关按规定进行补征的行为。海关补税有补征和追征两种形式。

  二、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一)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二)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三、注意事项

  (一)海关补征和追征的情况下,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减税或者免税进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四、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

  1、海关发现

  海关可以通过稽查、核查、调查等手段发现少征、漏征。

  A-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B-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2、海关制发送达《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3、纳税义务人办理补缴手续

  A-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B-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4、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5、税款核注、核销

  纳税义务人采取柜台支付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征收税款岗位凭收款银行签章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核注该票报关单电子数据。纳税义务人采取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核注。

  收款银行将税款转入国库后,海关财务部门凭税款专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核销该票税单。

  【政策法规依据】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网上支付项目合作协议》、《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的通知(署监发〔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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