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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3)

时间:2018-01-29 13:04:04 纳税筹划师 我要投稿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

  有关利用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3、加速折旧方法

  出现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注意: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最新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思路: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上述6个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后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四)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思路: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条件,应依法合理进行比较筹划,从中选择一种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1)缩短折旧年限,推迟纳税义务。

  企业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收减免期不宜采用上述方法。

  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运用上述方法时须考虑5年的亏损弥补期限。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2)延长折旧年限,减少税负负担。

  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内,折旧费越少,税负就越低,利润就越多。

  关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1、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减免所得额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减免税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思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有关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思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针对该问题,可以采用“先分配股息或利润再转让”的方法,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股权所得的计税依据。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思路: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思路: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醒: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就是当期按照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是股权支付的部分暂时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只就非股权支付的部分计算所得税。所以在进行企业重组时,应尽量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这样企业可以暂时不确认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而获取税收的递延性收益。

  关于资产投资方案

  思路:用不同的资产对外投资,税负会有所差异,企业应考虑最佳的组合,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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