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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时间:2017-06-29 11:47:54 监理员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第一节 工程质量和工程质量控制

  一、建设工程质量

  1、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

  (1)适用性(功能—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

  (2)耐久性(寿命)

  (3)安全性(结构安全、人身、环境免受危害)

  (4)可靠性(交工时达到标准,使用期保持正常功能)

  (5)经济性(比较分析是否符合经济性要求)

  (6)节能性(节能减排、降低能耗)

  (7)与环保的协调性(适应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与影响因素

  1、工程建设阶段对质量形成的作用与影响

  (1)项目可行性研究

  ---是在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策划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原理对投资项目的…作为项目决策和设计的依据。

  ---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质量和设计质量。

  (2)项目决策

  ---是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对项目的建设方案作出决策,…做到投资、质量、进度三者协调统一。

  ----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主要是确定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水平。

  (3)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4)工程施工

  ----在一定程度上,工程施工是形成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5)工程竣工验收

  ----对质量的影响是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

  2、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1)人员素质(2)工程材料(3)机械设备(4)方法(5)环境条件

  3、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2)质量波动大(3)质量隐蔽性(4)终检的局限性(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三、工程质量控制主体和原则

  1、工程质量控制主体

  (1)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监控主体)

  (2)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监控主体)

  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

  (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监控主体)

  (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自控主体)

  (5)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自控主体)

  2、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原则(重点)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节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一)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1、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

  (1)政府部门

  (2)建设单位---自始至终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主导者和责任人。

  (3)工程建设参与方

  2、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三个层次:承建方的自控、建设方(监理等咨询服务方)的监控、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

  (5)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1)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2)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3)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砼的质量进行监督;

  (8)其他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施工图审查是建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

  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也可以自助选择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建、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或利益关系。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盖章签字;

  (4)其他必审的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1)建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管理办法,指导监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强制标准进行,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审查后出现勘察设计原因的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责任。

  4、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5日内向建管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返原审查机构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三)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办用地手续2)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拆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以确定施工企业5)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质量安全措施7)资金已落实8)其他规定

  (四)工程质量检测

  1、国家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受国建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委托,对指定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2)受国建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及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各省市县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对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

  (2)受同级建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

  (3)分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五)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法规规定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其他文件

  (六)工程质量保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义务:

  (1)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承担;

  (2)设计单位原因---先由施工单位维修,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维修,责任方承担;

  (4)建设(监理)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承担,如监理单位责任,建向监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维修,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依据政策分担。

  第三节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重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

  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相关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当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按监理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赔偿。

  5、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