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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哪些(2)

时间:2017-05-12 18:34:44 监理员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哪些

 

  5、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①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②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外部条件;

  ③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④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⑤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⑦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⑧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a、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b、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⑨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⑩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2)委托人的权利

  ①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③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④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⑤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委托人的责任

  ①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给予补偿;

  ③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6、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一般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有在合同规定生效条件的,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合同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之日起生效。

  (2)监理合同的变更

  ①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监理合同的终止

  ①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有关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7、监理报酬

  经招标的监理项目,完成正常监理工作的报酬是由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但结算的监理报酬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监理报酬应按照专用条件相应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币种、数额支付。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书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8、合同争议的解决

  监理合同的履行同样要强调协作履行的原则,但由于合同各方所处的角度,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合同的争议是难免的。只要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一般的争议都能由合同当事人解决。当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协议时,则应按照专用条件约定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

  9、其他约定

  ①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知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调,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③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④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⑤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⑥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⑦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五、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由于监理服务提供的是监督管理服务,不同工程项目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就不会象施工项目那样多,所以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较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件要简单得多。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监理项目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不是很多。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是标准条件在具体工程项目上具体化。因此,在使用专用条件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反映具体监理项目的实际、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切不可在专用条件填写成“按标准条件执行”,否则是无法执行的,因为与专用条件对应的标准条件一般都有“按专用条件的约定”的意思。监理合同需要通过专用条件来约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外部条件包括;

  4、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5、委托人必须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

  6、委托人的常驻代表;

  7、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以及由监理人自备,但给予补偿的设施名称、数量及其补偿金额;

  8、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的数量,且明确规定监理机构不用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9、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其承担责任的办法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10、监理报酬、附加工作报酬以及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货币种类(包括计算汇率)、金额;

  11、当监理人为监理项目做出特别贡献时的奖励办法,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时,按可计算效益额的10%~30%奖励给监理机构;

  12、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选择仲裁的,还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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