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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意见稿)

时间:2017-06-27 12:22:14 环境评价师 我要投稿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意见稿)

  为科学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同时反馈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全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清单;

  (二)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的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上应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清洁生产审核前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监测数据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企业应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复印件及参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形成并出具正式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第九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按评估要点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题,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及下一步工作给出意见和建议,其中应明确提出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再次进行评估的建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后再次申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