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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3)

时间:2017-06-27 12:04:04 环境评价师 我要投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9.分析化验与质量控制

  (1)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应制订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并在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备案,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中至少应规定预处理产物的重金属包括汞(Hg)、镉(Cd)、铊(Tl)、砷(As)、镍(Ni)、铅(Pb)、铬(Cr)、锡(Sn)、锑(Sb)、铜(Cu)、锰(Mn)、铍(Be)、锌(Zn)、钒(V)、钴(Co)、钼(Mo)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限值,预处理中心生产的并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协同处置的预处理产物应满足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

  (2)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的实验室应具备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水泥生产常规原料和燃料中的重金属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的分析能力。

  (3)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如果不具备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水泥生产常规原料和燃料中的重金属以及硫(S)、氯(Cl)、氟(F)含量的分析能力,可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后,委托其他分析检测机构进行定期送样分析,送样分析频次应不少于每周1次,并将预处理产物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评估预处理中心生产的预处理产物的质量可靠性。预处理产物连续2个月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质量标准一致时,送样分析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若在此期间出现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不一致,则送样分析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周1次。

  (4)协同处置单位分析化验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

  10.水泥窑设施性能测试(试烧)

  (1)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对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合格是试生产结束后领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2)性能测试结果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应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重新开展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合格是重新申请领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提出换证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

  (3)性能测试所需的危险废物或有机标识物不易获得时,可以选择投加含有机标识物的污染土壤,开始烟气采样的时间可以在含有机标识物的危险废物(包括污染土壤)稳定投加至少2小时后进行,持续时间不小于8小时。

  (4)从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的危险废物为液态时,也可以选择窑尾投加点进行性能测试;从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的危险废物为固态或半固态时,必须选择窑头或窑门罩投加点进行性能测试,此时熟料中有机标识物的含量应小于0.3μg/kg。

  (5)当窑尾有多个危险废物投加点时,应选择烟气在分解炉内停留时间最短的投加点进行性能测试。

  (6)对煤磨采用水泥窑窑尾烟气作为烘干热源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时,有机标识物的焚毁去除率(DRE)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7)对设置旁路放风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时,若旁路放风设施未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共用排气筒,应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对旁路放风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包括TOC)进行检测并满足《指南》三(三)“8.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要求,此时有机标识物的DRE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8)当窑尾排气筒烟气中有机物标识物浓度的性能测试检测结果低于采样分析仪器的检出限时,应以采样分析仪器的检出限作为烟气中有机标识物的浓度代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DRE计算公式求取有机标识物的DRE下限值。

  (9)仅协同处置不含有机质(有机质含量小于0.5%,二噁英含量小于10ngTEQ/kg,其他特征有机物含量不大于常规水泥生料中相应的有机物含量)和氰化物(CN-含量小于0.01mg/kg)以及仅向水泥磨投加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可不进行性能测试。

  (四)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

  1.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制度。

  2.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建立操作运行记录制度,其中,每套投加系统的危险废物小时平均投加速率每小时记录1次,重金属吨熟料和吨水泥投加量每8小时记录1次。

  3.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

  四、许可证的颁发

  1.对符合指南要求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2.对于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以及接收该预处理中心所生产预处理产物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接收预处理产物形态(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和规模等信息。

  3.对于采用集中经营模式且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各法人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

  4.对于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