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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箱地点代理人应履行的手续

时间:2017-05-17 14:37:57 国际货运代理 我要投稿

收发箱地点代理人应履行的手续

  指定的收、发箱地点,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受理集装箱的收、发手续。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发放集装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手续;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收取集装箱,并办理设备交接。

  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的主要内容:

  (1) 提箱(用箱人和运箱人);

  (2) 发往地点;

  (3) 用途(出口载货、修理、进口重箱等);

  (4) 集装箱号、封号(铅封号、关封号);

  (5) 集装箱尺寸、类型;

  (6) 集装箱所有人;

  (7) 提离日期;

  (8) 提箱运载工具牌号;

  (9) 集装箱出场检查记录(完好或损坏)。

  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的主要内容:

  (1) 送箱人;

  (2) 送箱日期;

  (3) 集装箱号、封号;

  (4) 集装箱尺寸、类型;

  (5) 集装箱所有人;

  (6) 用途:

  ① 返还重箱;

  ② 出口集装箱,此时需登记该集装箱发往的时间、地点(航次、时间);

  (7) 送箱运载工具牌号;

  (8) 集装箱进场检查记录。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延伸阅读:运输中会出现得货物交接手续

  (1)承托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

  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

  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

  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4)货物交接时

  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承运人对发生领货通知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

  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

  ②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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