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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7-06-22 14:23:09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2017年承德市物业管理条例

  承德市物业管理条例,即承德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实施,下面是承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归集、管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管理区域确认工作;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和使用;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归集本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和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紧急事件。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代为履行部分职责。

  第六条 物价、规划、城管、环保、工商、财政、林业、卫生、水务、公安、民政、电力、通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与住宅物业所有权人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组织机构的法人代表均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八条 业主享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业主委托非家庭成员的使用人为代理人的,除没有被选举权外,享有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开展物业管理活动,要遵从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质量;

  (二)依法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以未出售物业业主的身份享有业主的相关权利;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

  (二)承担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维修责任;

  (三)在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内容;

  (四)制定、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取得物业买受人的书面承诺;

  (五)按规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七)向专业经营单位移交有关设施设备;

  (八)协助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

  (九)以未出售物业业主的身份承担业主的相关义务;

  (十)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充分利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和考核管理,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四)承接查验、管理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监督装饰装修活动,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恢复原状等;

  (六)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的服务;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四)告知业主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救助工作,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妥善保存物业承接查验、维修保养等有关资料,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结清预收、代收费用,移交有关资料和保养记录;

  (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