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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2 14:09:21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周口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周口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下面是收费管理办法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参考附件2:《周口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下限指导标准》

  本办法所称城市区域包括各县(市)城区。

  第三条 周口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区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周口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周口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市区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范文本)中参照《周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见本办法附件)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收费标准确定后须在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本市城市区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3—0.35元;

  二级:每平方米0.25—0.3元;

  三级:每平方米0.2—0.25元;

  四级:每平方米0.15—0.2元。

  (二)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有电梯)。

  一级:每平方米0.7—1元;

  二级:每平方米0.6—0.8元;

  三级:每平方米0.5—0.7元;

  四级:每平方米0.4—0.6元;

  五级:每平方米0.3—0.5元。

  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