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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标准版」

时间:2017-06-01 18:46:00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标准版」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标准版」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4、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5、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内容见附件5),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物业项目特点和服务需求,约定更高的物业服务标准。

  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7、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

  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邮编: 。

  乙方:(受托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坐落位置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幢][座]

  单元 层 号;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服务内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绿化养护服务。

  (六) 。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第五条 乙方提供给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中 级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5。)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其他服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第六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其它]: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费用调整方式: 。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