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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全文

时间:2017-12-27 18:02:18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管行政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标准;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年检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业主机构的登记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指导业主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约行为。

  七)负责协调并加快理顺与物业管理工作相互联系的各种关系。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交通、公安、物价、工商、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住宅小区相关工作的配合、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优惠政策。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参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享受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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