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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全文(4)

时间:2018-04-16 11:37:46 财务总监 我要投稿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全文)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3种。

  第一节 银 行 存 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银行是全国的现金出纳结算中心。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必要的小额现金收付以外,都必须存入国家银行,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存款的核算管理规定如下:

  事业行政单位按照不同的管理形式、预算资金的性质以及拨款方式,分别在国家银行开立下列存款帐户:

  一、全额单位的预算资金部分,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开立“经费存款”户;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开立“经费限额”户。属于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专用基金、专项资金、事业周转金等其他资金部分,开立“其他存款”户。

  一个全额单位既有事业经费又有行政经费的,可按需要分别开立有关的存款户。

  三、有外币的单位,应在有关的银行开立“外币存款”户。

  各种临时性办事机构的经费,一般应在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办理存款,不另开户。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开立银行帐户的,也应限期销户。

  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的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折子存取款项。

  第三十条 银行存款的开立手续和管理原则规定如下:

  各事业行政单位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首先填写银行规定的“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送经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机关审批同意签章后,持向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到银行开户(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银行办妥具体手续后,开户单位应将确定的银行存款帐号报告上级会计单位或财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银行帐记管理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二、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三、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有借据的,可不再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帐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弃。各单位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

  第三十二条 银行支出数的核算方法

  一、基层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从银行支款的数字,通称“银行支出数”,它是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的核算基础,也是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结算资金帐、拨款帐的依据。各全额单位都要认真核算“银行支出数”。基层用款单位从银行支款后待核销的预付款和周转用的库存材料、库存现金等,通称“银行支取未报数”,它是各单位尚未向财政报销的结存资金,其正常结存部分,是各单位执行预算必要的周转金,用以解决工作需要。为了满足本单位周转资金的需要和向财政机关提供核算总预算支出的资料,各单位应用经费存款明细帐正确核算“银行支出数”。“银行支出数”必须从基层单位的帐上产生,上级单位不得以拨款数代替所属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当核定一个“银行支取未报数”的正常周转定额,并且通过会计报表分析,严格控制,及时督促清理结算,防止资金过多占压,负责向财政报帐。对于超过定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抵扣预算拨款。

  银行支出数,核算到预算科目的“款”或“项”。

  二、银行支出数一般可以用下列两个公式验算;

  银行支出累计数=实际支出累计数+*经费暂付+*经费现金+*经费材料+*有价证券-*经费暂存

  (注:1.有*记号的科目,均为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抵支收入通过银行支出数核算的,还应减去“抵支收入”,下同。)

  银行支出累计数=上年经费存款余额+本年拨款累计数-(期末经费存款余额-*经费暂存)

  三、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支出部分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支出,只核算“实际支出数”不核算“银行支出数”。

  第三十三条 为了核算银行存款的收付余存,在“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中,全额单位一般设置“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其他存款”三个总帐科目。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均设置一个“银行存款”总帐科目。

  各单位有外币收付业务的,可自行增设一个“外币存款”总帐科目,也可以在有关存款科目中设明细科目核算。

  “经费存款”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存款。收方,记上级单位拨入的存款,所属单位缴回存款和本单位送存银行数;付方,记,向银行支用、转拨或缴回上级单位的拨款数。

  “经费限额”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限额。收方,记上级单位下达的限额,所属单位缴加的限额和本单位送存银行数;付方,记限额支用数,转拨给所属全额单位的限额和年终限额注销数。

  “其他存款”科目。全额单位核算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存款。收方,记存入数;付方,记支取数。

  “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核算各种资金在银行的存款。收方,记存入数;付方,记支取数。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的单位,出纳员每日应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连同原始凭证交会计员编制记帐凭单登记总帐。

  第二节 现 金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应当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指定专职或兼积出纳员办理。

  一、各单位的现金除了按银行规定保留少量的备用库存现金外,都必须存入国家银行。各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预借自带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结算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收付。

  二、出纳人员付出现金后,应当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不准以借据抵现金不入帐。收到现金后,属于各项收入的现金,都应当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属于暂付款结算后交回的多余现金,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会计人员退还原借据副联,出纳人员不给对方另开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出纳人员另开给收据。

  三、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每天将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帐。现金必须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会计部门对收款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

  四、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单据,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由会计或出纳员审核。并由出纳人员按月连续编号(可以单独编号,也可以按记帐凭单顺序编号),作为现金出纳帐的顺序号。

  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前结清当天帐目,核对帐面库存和实际库存相符后,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连同原始单据交会计员复核整理后填制记帐凭单。“库存现金日报表”的内容包括:昨日库存、本日共收、本日共付、本日库存四个数字和原始单据张数(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不编此表,但是,会计和出纳必须及时核对帐目)。

  五、各单位都在“资金结存类”科目中设置“库存现金”总帐科目,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部分还可单设“其他现金”总帐科目。收方,记现金收入数;付方,记现金付出数。现金出纳帐必须逐单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六、各单位应当根据每天的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外出人员应当尽量汇款,少带现金,以保证安全。每天业务终了前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定额数字。

  七、现金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防止差错。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如有短少,都要查明原因。考虑到出纳员的职业特点,属于一般工作问题造成的短款,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领导人批准报销;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短款,也由单位领导人作出处理,并报告上级单位和财政机关。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现金如有多余,应先做暂存处理,在查明确无其他原因时,作为预算收入缴库。

  第三节 有价证券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价证券是国家和国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四种。

  第三十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各种有价证券,行政单位只购买“国库券”,不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三、事业行政单位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全额单位只能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包干结余购买,不能使用预算经费购买。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购买,不得使用预算核拨的专项资金购买。

  四、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五、各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都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作“实际支出数”报销,也不能摊入成本费用;兑付或收到的有价证券本金,作为恢复存款处理;利息部分,全额单位列预算外收入,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列本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核算有价证券的收付余存,各单位应在资金结存类中设置“有价证券”总帐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各单位用各种自有资金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全额单位用预算包干结余购买的国库券,在本科目名称后面加括号(预算内);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在本科目名称后面加括号(预算外)。本科目的收方,记有价证券购入增加数;付方,记有价证券本金的兑现减少数。余额反映尚未兑现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余额。

  有价证券兑现的利息收入直接记入有关收入和存款(或现金)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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