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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7-12-22 08:44:37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2017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经营好一家企业,其财务是重要的管理项目,不管任意性质的公司的财务管理都需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提供给大家参考!

2017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编制公司财务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增收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项目部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节 财务核算制度

  第一条、会计人员每月终了,对会计账薄进行一次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条、财务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向外提供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条、各财务部要严格要求按照公司资金计划、费用预算、合同审批付款。

  第四条、各财务室对超过支票起点支付的款项均由出纳办理转付手续。付现需由领导批准,出纳不得开空头支票。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每月25日结账,按公司要求在次月5日前向各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公司财务部按季向总经理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及附注说明。

  第六条、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控。严防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第七条、各分公司财务人员监督、督促应收账款的回收。

  第八条、各分公司会计对所辖帐务要一月一滤,以保证帐务应转尽转,信息真实准确,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财务。

  第九条、各分公司财务对年终科目余额必须进行清理,对确实不能销账的预付款,要单独向公司汇报审批。

  第十条、财务部要收取合规、合法手续,避免因手续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出纳账都要做到日清月结,接受公司审计、财务部和本单位会计的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收现金存入银行,每日晚间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对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以个人存折形式存放公司资金,出纳应向公司财务部长事先申明,并办理登记手续。更换或注销存折时,应由登记人留存存折复印件,计收利息后方可更换。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组织、指挥、协调与核算相关事项的操作运行。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建立完整的帐务核算体系,必须设立总帐(一级帐)、分类明细帐(二级帐),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各使用部门建立三级保管帐。所有帐务设置、票据领用、传递、各类资产的出入库程序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资产管理部门设立台帐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要对重包、半重包工程缴纳建安营业税,由公司直接代扣。直供材料凭真实的购货发票等手续报账。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有奖发票在报销时,由会计人员监刮方有效,自行刮票拒收。

  第十八条、因工作滞后发生税款滞纳金,均由所在单位会计承担。

  第三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 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票据管理

  第四条 支票的管理:

  借用支票必须填写借支票单,借支票单必须经财务部长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时,使用转账支票。

  第五条 发票的管理

  1、公司应当指定财务部专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薄。然后,凭发票领购薄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发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不得倒买发票。

  3、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税务登记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5年。

  4、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对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应当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六条 汇票的管理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2、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3、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4、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5、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对应售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加强资金一体化运作,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可靠性,按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现金管理

  第四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办法。公司必须加强对现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必须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制度,及时将超过限额的现金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会计、出纳人员严格职责分工。 出纳人员的资格应由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支票、发票、空白收据和其他收付凭证应由专人保管。支票等票据与财务印签必须分别设专人保管。

  第六条、日常结算中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 业务,都应采用转帐方式结算,不准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七条、现金的收付凭证,除由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经财务部长签字方可有效。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八条、现金收入的管理:对于现金收入业务,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九条、现金支出的管理:任何一项现金付款的业务都要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条、现金支出的范围如下:

  (1)工资、津贴及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3)抚恤金、退休金、离职费、丧葬费、各种劳保福利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等;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公司需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款相符。

  第十二条、现金盘点。一般情况下,每月月末应将漏登的现金收付款凭证补记入账,结出当日库存金额,并对库存的现金进行盘点。盘点应由非出纳人员监盘,并由出纳人员、监盘人员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签字。查明现金溢、缺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银行存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除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先进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人员复核填置收付款凭证,财务部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十六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对银行结算业务,要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薄,登记制票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签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 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二十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和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其它货币资金主要是指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到外地临时采购材料、设备时,可将款项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户,既形成外埠存款。外埠存款,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货币资金”项下。采购结束后,外埠存款余额应及时转回单位所在地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存入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也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货币资金”项下。业务发生完毕,信用证保证金专户存款的余额,应转回原账户。

  第二十四条、在途货币资金,是指月终时尚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各单位应根据通知及时联系收取汇款。

  外汇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外汇是指一级帐本以外的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包括:

  1、外国货币: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

  3、外币有价证券:政府证券、公司证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结算业务及对境外投资业务时采用复币记账。

  第二十七条、为简化核算手续,会计核算使用的汇率统一按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下同)作为本月的记账汇率(保留四位小数)。期末外汇账户余额,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按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折合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外币现金、外币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由于汇率调整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以及由于银行结汇、售汇而发生的汇价差额记入“财务费用”,外币借款由于汇率调整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在使用该借款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记入工程成本;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记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自公司开始营业后5年内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