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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协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5)

时间:2017-07-11 09:41:00 保健协会认证 我要投稿

保健协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和办理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及其变更的,应当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后。中文译本应当由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 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 使领馆确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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