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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冲刺备考各科复习要点

时间:2021-06-10 10:29:58 报考指导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冲刺备考各科复习要点

  针对法硕冲刺这个阶段,需要我们有一个详细的科目复习计划,和掌握一些冲刺阶段复习计划及相关技巧。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冲刺备考各科复习重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冲刺备考各科复习要点

  法硕考研冲刺备考各科复习知识点

  民法:

  1、民法的内容比较多,概念性的东西不好记忆,建议学生每天抽出半小时时间背背民法上的法律术语概念及相关问答题目,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等等。

  2、民法分为几块,现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有的放矢,如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这些都是分数集中地,我们要注重对重点知识的复习理解。最好能在脑子里形成知识网络图,这样记忆起来比较牢固。

  3、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每年都有及其相似的题目重复出现,建议学员多看看真题,以前做错的题目更要多复习,总结出真题背后所隐含的相关知识点,吃透真题对我们最后的考试是至关重要的。

  4、看书还是要以解析为主,注意时间分配,不懂的地方多看看,非常熟的知识点就不要花太多时间了。

  刑法:

  1、刑法的概念也比较多,同样要多背背概念和问答题目,法硕考试最后都会出现案例分析题,以刑法和民法为主,最后冲刺阶段我们要多做做案例分析题目,这样集中复习,效果可能会更好。

  2、刑法总则理论性很强,有些知识点比较容易混淆,最后复习阶段要多总结一下,多看看平时记得笔记。

  3、刑法分则的分值主要体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目上,对于刑法分则的复习要着重分则各种罪名的比较、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我们要记牢,这样对解决案例分析题大有好处。

  4、重视复习刑法科目的真题,做错的题目同样要多复习,多司考,多总结。

  5、冲刺阶段复习刑法我建议以解析为主,平时的笔记要多看几遍。

  法制史:

  1、法制史知识点很多,也很繁琐。但在冲刺阶段我们要有的放矢,要复习常考的重点知识点,如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形式变革,唐朝的法律原则及相关法典、清末时期的一些法律制定等等。

  2、同样要注重真题,往年考的知识点重复率很高。建议多把真题看几遍,光知道答案是仅仅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熟练记住真题答案背后所考的知识点。

  3、法制史最后复习阶段,建议大家用纸张把现在还很陌生的知识点记下来,循环记忆,这样效果很好。

  宪法:

  1、宪法分数不高,但很容易得分,当然它的知识点是相当多的,最后复习阶段我们要突出重点,常考的知识点重复率很高,如宪法修正案、国家机构的权力、公民权利及义务等,这些重点知识点我们是务必要掌握的。

  2、还是多看真题,做错的题目要高度重视,掌握真题考到的相关知识点。

  3、宪法背诵的内容不多,最后看书还是以解析为主,多看笔记。

  法理学:

  1、法理学的分值比较高、考到的内容也是最有深度的。每年大题里面,法理学必占三分之一江山。最后复习法理学主要以大题为主。论述题分值高,要复习相关知识点。

  2、多看真题,多看做错的真题,弄懂真题所考的全部知识点。

  3、这阶段多看看平时积累的笔记,循环记忆。

  考前冲刺阶段很辛苦,但是你们离成功的彼岸也愈来愈近,这个时候要有信心,注意饮食及作息时间,我相信,你们的努力一定会换来丰硕的果实,加油。

  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要点:民法上的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在于:(1)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定金的种类

  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

  (1)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违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

  (2)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证约定金的效力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

  (4)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5)违约定金的效力有三:担保债务履行;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但违约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担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

  考研法律硕士复习重点: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述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而附条件地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与缓刑的联系与区别

  1.相同

  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2.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二)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三)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缓犯(但因累犯与八类重罪而判。处死缓的除外)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C}(二){C}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限度条件:

  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者,可适用假释。

  {C}(四){C}禁止性条件:

  一是累犯(不论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二是因“八类重罪”(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假释的考验期以及考察

  (一)考验期

  有期徒刑犯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统一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二)考察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对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犯、管制犯和缓刑犯之比较:

  这三者都是放在社区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刑罚,都是非监禁状态,共同遵守的义务规范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者主要区别:

  1.法院可以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三项禁止令,但对假释犯不可以适用禁止令;

  2.《刑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管制多了一个义务: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一)成功的假释。

  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被发现依法应撤销假释的情形,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二)失败的假释。

  撤消假释的法定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再犯新罪;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对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和犯有新罪的,分别按《刑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撤消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的程序

  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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