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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解读

时间:2021-06-09 12:29:39 考研资讯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解读

  考研初期备考阶段,在攻克考研英语词汇的同时要注意专业课的复习。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复习法制史考点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解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西周法律

  1、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

  2、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4、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五礼

  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6、五过

  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7、“三刺”制度

  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8、圜土

  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

  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析:秦朝法律

  1、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2、廷行事

  廷行事实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3、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4、 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 上计

  “上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

  6、 爰书

  爰书是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

  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分析:春秋战国法律

  1、《法经》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2、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

  3、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

  (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

  (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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