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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

时间:2021-12-03 12:17:49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

  考生们在进行法硕考研的时候,需要掌握好刑法学的分则重点内容有哪些。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复习知识点汇总,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

  法硕考研刑法共同犯罪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具体来讲,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

  (三)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共同犯罪形式分类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其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三)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将其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依据共同犯罪人有无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处罚

  采用“折中分类法”,以地位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

  1.主犯:1)“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组织犯2)“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实行犯或教唆犯。

  主犯:实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组织犯。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必然是主犯。

  主犯、教唆犯、实行犯、首要分子必然属于“共同犯罪人”。

  主犯处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

  3.胁从犯:1)行为人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2)行为人因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4.教唆犯:1)客观有教唆犯罪行为2)主观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故意内容: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5.处罚原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6.被唆使对象:本无犯意之人、虽有犯意但不坚决之人,教唆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7.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8.间接正犯:教唆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2)精神病患者犯罪。

  9.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0.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后放弃犯罪,或尚未来得及实施犯罪活动。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的并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实施的其他犯罪与被唆使之罪无“重合关系”。

  法硕考研刑法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特征

  犯罪预备行为 ~ 犯罪实施完毕前。

  1.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是在犯罪预备行为 ~ 犯罪实施完毕前放弃犯罪:

  2.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是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基本特征

  行为人主观认为犯罪行为可继续实行,不论客观是否能继续,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即为中止。若其主观认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已不可能,而放弃犯罪,不能视为中止。

  3.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4.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三、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 ~ 犯罪结果出现前。

  四、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

  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处罚原则

  无罪说、不罚说、折中说,中国采用“必减免主义”。

  1.分类: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或者继续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状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1) 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3)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继续犯

  1.继续犯

  继续犯,想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出于持续过程重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2.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 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对于此特征的理解: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2)继续犯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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