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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

时间:2020-09-19 19:49:55 试题 我要投稿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

  2016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将于2016年10月15日-16日举行,以下是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代理的基本理论及概念,供大家复习备考。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

  3.代理与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代书遗嘱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属于代理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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