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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0-08-08 14:00:27 注册建筑师 我要投稿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了20条改革发展的重点措施。汪先生读后深有体会和启发,他执笔表达了十三点体会和建议,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看具体细节: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关于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文件提出要进一步简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笔者认为这是行业监管方向上的大变革,抓住了建筑业发展的“牛鼻子”。多少年来,行业监管跳不出“重企业资质”的思路。随着形势的发展,资质管理工作应该更体现“放管服”中的“放”字,建议对现有36项专业资质进行大幅度压缩,砍掉34项,只保留“钢结构”和“建筑装修装饰”。要把“钢结构”资质保留并上升到总承包序列,理由是:“钢结构”是装配式施工,是未来建筑业发展方向,并且钢结构施工的安全风险大。现实中已有大量高层或大跨度的建筑,主体部分已经是全钢结构。既然是主体工程,怎么不应该在总承包序列?把“建筑幕墙”并入“建筑装修装饰”,也上升到总承包序列,理由是建筑装饰(包括大量的公建二次装修和家庭装修),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另外,把“建筑幕墙”资质并入“装修装饰”,安全风险相对更加可控。

  可以设想,按照笔者上述针对资质管理的建议实施后,建筑市场管理的条线将会更加清晰、权责将会更加分明,而且管理的覆盖面反而会更加广袤。凡是总承包企业自己能干的,就由其自己完成,自己没有这方面专业施工能力的,由总承包企业在市场上选择分包队伍。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将由“总包负总责”,管理部门可以更加精准地抓住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实现事实上的无缝覆盖。这种管理将会让总承包企业心服口服,因为“责权利”至此实现了真正的一致。反观目前市场上做法:分包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并冠冕堂皇地写进合同里),却要让总承包企业承担“总包负总责”的无限责任,这不仅对总承包企业不公平,而且极易造成和催生总分包企业之间的诸多矛盾,但建设单位肢解分包工程本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反而得以“逃脱”。

  本次提出的“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是正本清源之策。打个比方,出租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就是个人执业资格,在运营中出现违章违规或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就是这个驾驶员,交警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扣分直至吊扣驾照(即执业资格)的处罚。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属于个人执业资格,个人执业中出现违规甚至违法,首当其冲应该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而不应该动不动就拿企业说事(对于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企业当然难逃其责)。对于因个人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笔者建议也可以采取记分制管理,小错扣分,起到警示作用,分扣完作为“失信”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取消执业资格,终身禁入该行业。至于国办文件中提到的“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其标准的制定应该尽早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因为已有企业向笔者所在的协会咨询如何申请个人执业事务所。

  二、关于完善招投标制度

  完善招投标制度,除了落实国办文件中涉及的规定内容,当务之急还是要解决好不切实际的最低价中标问题,虽然难度很大(涉及《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但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没解决好、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下位法设计出来的招投标制度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无法指导行业实践。

  三、关于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从目前的“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过渡,这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工程承包惯例接轨的必由之路。建筑行业存在的困难是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些企业走工程总承包之路短时间内基本没有可能,但如果从政府投资工程做起,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对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形成一种行业氛围、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假以时日,就会引导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向这个方向发展。

  四、关于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这相当于把现行的各种专业咨询企业整合到一起,打通行业条块分割、打破行业间壁垒,形成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总承包”,是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的政策。

  五、关于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国办文件中要求“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这条规定太了不起了。过去说的“五方责任主体”有点笼统,现在分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就不敢再盲目地不顾工程质量而拼命压工期、压造价,因为如果因建设单位不合理施工要求造成工程项目质量有严重问题,其将难逃责任。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定的,基本都是按建设单位要求行事,所以监理方的失职,也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国办文件专门指出强化“深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可谓一针见血。

  七、关于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管”的核心就是监管。国办文件要求“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并且要求“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要求抓住监管的重点,不要鸡毛蒜皮什么事都管,这样反而管不过来,容易顾此失彼。

  八、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不合理准入条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13年的合肥会议上就郑重提出来了,几年时间过去了,落地效果显著,但变相的门槛仍然存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的调查显示,在企业拓展市场时,继续要求设立分公司的有之,要求交100万元“注册费”的有之,以推行信息化管理为借口、层层录入企业信息并安装加密锁的也有之。从表面上看,推行信息化管理企业申领加密锁很正常,不正常之处在于“信用”要录入加密、“招投标”要录入加密、进市里要加密、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还要重新办理加密。据企业反映,“锁”几百元一把,价格不算贵,但问题是环节太多、太繁琐了,企业办事人员拎着一串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要求的加密锁去办注册或投标,怕搞错了,每把锁上都要做上记号。为什么就不能把好事办好?以市为单位来说,可以一个地区设置一把通用内容的加密锁,实现信息共享,万一人员或项目有变更信息,只要到市里统一更新就行了。说到底,有些地区还是建立统一开放大市场的服务意识不强,骨子里“地方保护”的思维不愿意“退位”。现在国办文件要求“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有些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千万不要继续“乱作为”了。

  九、关于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能够由交履约保证金转变为履约保函形式,这是承包企业求之不得的事。但问题是,这一政策“利好”怎么才能落实到位?比如,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上马时资金明显有缺口,其不良用心就是通过“合法手段”收取履约保证金(国务院清理保证金文件保留的四项保证金里含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命名权依然掌握在建设单位手中,其实质是采用“合法手段”实现了套取建设资金的不良目的,从而解决自身的资金不足难题。按照国办文件,推行与国际接轨的“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方式,虽然回归了“履约保证金”的本意,但建设单位套用承包企业资金的目的落空了,所以必然会强烈抵制。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内工程项目极少有同意采用保函形式的,看样子就这条政策而言,有关部门必须专门下发一份强有力的“实施意见”才行,并且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带头实施。

  十、关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国办文件关于这一点的改革力度最大、措辞严厉。这条措施如果能够真正落地,对施工企业来说可谓是大的“利好”。在现实中,用审计拖延结算已成为常态,并且成了“共识”,国办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真正执行起来,可能会有相当的难度。继续用审计作为手段拖延怎么处罚,对此应该有可操作性的制裁措施。对于“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这两条只要有关部门真正履行职责,就不难实现,而且道理上也完全说得通。因为,未完成竣工结算,就相当于这个建筑产品的价格还没最后出来(与房屋销售价不是一个概念),如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却为这类项目办理了验收备案、产权登记,实际上就是助长了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的`恶行。被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哪里还有能力承接新项目?如果对拖延结算的建设单位不加管束,甚至还给其批新项目,意味着不仅老的拖欠工程款未还,还会增加新的拖欠。

  国办文件还提到,要“严格执行工程款预付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这个词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真是“久违”了,虽然这是国际工程承包的通行做法,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几十年里,施工企业可能连想都不敢想。不仅如此,国办文件还专门提到了“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和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这说明,拖欠工程款这一“顽疾”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并且提出了用支付担保的方法来解决。笔者认为,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行业内称为“双担保”)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彻底解决问题,现在国办文件提出来了,应该是积极的信号,但是更重要的是应该在《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出台对应的惩罚措施,如此才更有严肃性和威慑力。

  十一、关于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建筑业人才缺乏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在业内已经引起忧虑,现在国办文件从“建筑师队伍”、“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建筑业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和“建筑工人”5个层面提出了要求和指导意见,而且特别指出要鼓励“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人的人工成本信息”,这意味着建筑工人的工资不能不分技能高低“一刀切”发放。过去建筑业实行八级工资制时,按技术等级拿报酬,工人们学技术的热情很高,谁要是年纪轻轻就被评上四五级工,那是很值得骄傲的事,老师傅们一个人工作可以养活一家人是常有的事。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就必须把工资分配向关键技能岗位倾斜,干好干坏一个样,培养不出高素质建筑工人。国办文件还提出校企合作的模式,这是条捷径,江苏龙信集团走校企联合办学的路子,通过5年实践,使技术人才“留得住、用得上、上手快”,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值得借鉴。

  十二、关于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万丈高楼平地起,设计再先进、管理再科学,但要想干出优质工程,建筑工人的素质是关键。因此,对现行建筑劳务企业实行专业化转型,已经势在必行。当初,江苏金坛建筑劳务队伍进北京都是以专业承包队的形式,称为某某大队,如砌筑大队、钢筋大队、木工大队等。由于是按工种专业化培训,技术人员的水平值得依赖。有一次,北京一家建设方问金坛县一位砌筑大队负责人,这么大面积的外墙贴瓷砖不知道干的质量怎么样。这位负责人回答:“请领导检查,发现一块瓷砖没有贴实,有‘空鼓’,这幢楼外墙所有外贴瓷砖,一分工钱都不收。”为什么这位大队长敢如此拍胸脯?这是因为手下能工巧匠干的活让他有底气。建立建筑工人的信息平台、对建筑工人开展实名制管理,改变现在工人无序流动局面,把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和从业纪录都用信息化管理,更有利于提高个人素质。

  十三、关于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国办文件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工作进入倒计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十三五”规划时不仅要写进规划,还得倒排进度,从“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入手,对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的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全方位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此外,国办文件中关于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工程设计标准、加强中外标准衔接,以及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每条措施都是从建筑业实际出发,精准到位,对于理清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让建筑企业增强发展信心并且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都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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