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百分网手机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

时间:2020-10-04 18:02:34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下面小编整理了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

  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答案】CD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在非紧急情况下,股东应当首先请求“监事会”(而非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相关文章: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高频考点12-08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12-09

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10-12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练习10-14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保证12-08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受益人12-05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受益人08-27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外汇12-07

2017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