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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考试中经济法的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时间:2020-11-09 14:13:07 职称考试 我要投稿

职称考试中经济法的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纵观近几年的会计职称经济法的题目,可以看出,他们的内容都有是教材上的内容,绝不会出一些教材上所没有的题目。这些题目与教材的关系的表现无非有三种形式,一是教材上的原话,主要体现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二是在对教材理解的基础上所做的归纳,主要体现在简答题(实际上这应当是比较难的题,因为你要想从教材中归纳出所要出的简答题的要点是很困难的,简答题一般是以要点记分的);三是在对教材上的有关内容理解的基础上所做出的推断,主要体现在计算题和综合题,之所以称为是“推断”是因为现实中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所出的题目只是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况作最简单的抽象,比如会计职称法律(税法除外)的考察只考察到,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所制订的法律,而没有考察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正因为是推断,所以做这类题目,并不须要死记硬背,只须对有关的知识点理解即可。(至于对这类题目如何做,在冲刺班中将详细介绍)

职称考试中经济法的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改版式的会计师职称经济法正是在对以上理解的基础上,努力使之符合会计职称经济法的考试的需要。改版后的会计职称经济法有以下特征:

  1.要点化、逻辑化、系统化。记忆是一切考试的基础,在经济法考试中,对经济法规的记忆优为重要。在经济法的记忆中,大家是否认为经济法规那么多,根本没有办法记住,实际并没有理解经济法规定的相关含义,只要理解其含义,并且使之要点化、逻辑化并在此基础上使之系统。这样做,对细节的记忆也许效果不好,但是这首先从体系上作了一总的把握,在总体的基础上才可更好的理解细节的概念。实际如果对法规的理解作到此地步,即可应付会计职称考试的选择题、判断题,对计算题、简答题、综合题的解决有重大的帮助(要真正应付计算题、简答题、综合题还要对有关内容作重点掌握)。

  要点化、逻辑化、系统化是新版会计职称经济法的'核心,如合同的履行的规则,分为三点,一是未约定内容的确定,?二是涉及第三人的履行,三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点又分为6点:(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第二点分2点:(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点可分为3点:(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这3种抗辩权又是按每种抗辩权的条件,适用情形,效力这三个方面的逻辑体系来展开。要点化是指每一讲都是明确的(一)、(二)、(三)、1、2、3、①②③的要点来组织的,每一个要点之间存在着的逻辑关系。如上述例子中合同履行中的三点中的关系,以及每一点的(1)、(2)、(3)…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之间的形成了严谨的逻辑体系。在学习中,要仔细研究这些逻辑关系,在研究的基础上记忆这些内容,是一种比较便捷的记忆经济法的复杂内容的有效方式。本文认为这对经济法的学习将会有大裨益。

  2.比较基础上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是新讲义的又一个特征,新讲义力图把一些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放在一起说明,以避免记忆的混乱。如对各种情况下股份发行的发行条件的分析。把设立发行与改组发行及增资发行的条件分别予以比较。

  设立发行的条件7项: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改组发行),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2项条件:⑧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⑨近3年连续盈利。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新股发行的条件)除符合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七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筹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②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纪录;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3.注重对记忆方法的归纳。在经济法的重多的内容中,一些细节问题的记忆归纳了记忆的方法,如对增值税的抵扣范围的例子。抵扣范围中有可以抵扣的事项6项和不予抵扣的事项10项,具体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免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购买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购买农产品的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

  要注意: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粮食,分别按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⑤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10%的扣除率扣除;

  ⑥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的税款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票的;

  ②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③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④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⑤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⑥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⑦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⑧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⑨纳税人进口货物的,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⑩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外负担中扣减。否则,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大家在记忆上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时,你是否会觉得比较难以记忆,但是如记忆要新讲义所归纳的下面的方法则会很容易记忆。

  (1)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第不许抵扣的第⑧项,

  (2)在抵扣进项税额中,一般纳税人应支付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的项目一般应予抵扣,上述允许抵扣的第①②⑥⑦属于这种情形。但是特殊情况下,即上述不允许抵扣点第②-⑦种情形下,即使属于应支付的项目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抵扣;第②项属于固定资产不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可扣除,第③-⑦属于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消费或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第①项。

  (4)一般情况下,不应支付进项税额的项目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第⑩项属于这种情形。但是有例外,即上述点允许抵扣的第③④⑤项是一般纳税人未支付进项税额,却可以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的项目,涉及免税农产品、运输费用、收购废旧物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项目。

  (5)进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4.在线作业的详细的解释。要新讲义中,每一个题目均有解析,而且根据题目的特点作详细的说明。如合同法中的一个题目:

  下列各项属于留置权的终止原因有(???)

  A、主债权终止

  B、留置权实现

  C、留置的标的物灭失

  D、债务人找来第三人作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

  答案:ABCD

  解析:留置权因债权消灭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所以A项、D项是正确的,由于留置权是物权,标的物丧失?,则留置权丧失,所以C项是正确的。留置权实现,权利人不再享有,所以留置权也终止。

  5.对重要的法学概念的深入浅出的讲述。如对表见代理中和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第三人。

  善意的标准是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或代表人有代理权或代表权。如知道则,第三人为恶意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如不知道则为善意第三人。

  比如说表现代理:甲委托乙买一批彩电,并为其提供了委托书,但是委托书授权不明。当委托事务完成之后,甲并没有收回委托书,后来乙又发现丙有一批冰箱的价格比较便易,便以乙的名义购买了这批冰箱,并出示了甲的上次委托的委托书,此时所谓的代理人乙实际上没有此次冰箱的代理权,第三人实际上也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乙没有代理权,但是根据乙出示的过期的委托书,丙可认为乙有代理权,则乙就是善意第三人。如知道或应当知道则没有代理权,则乙的代理行为无效。应当知道是指是根据各种各种客观情况作出的推断,丙知道该情形,如丙是甲的好朋友,则可推定丙应当知道乙没有代理权。

  对于表见代表与上述情形相似,只是代理人变为代表人(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变为代表人与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关系。如一公司规定,对于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但是对超过100万元的应由公司的董事会表决通过。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没有经公司的董事会一致同意,与乙签订了130万元的合同。如果乙知道公司的内容规定,则可认为乙为非善意第三人,甲所签订的合同,如公司的董事会没有追认,则应由甲本身承担责任。如乙不知道或从各方面客观情况推知乙知道情形,则乙为善意第三人。对甲的行为即使董事会没有追认,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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