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 百分网手机站

证券从业资格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时间:2020-11-11 19:00:43 证券从业 我要投稿

证券从业资格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导语: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要以刑法罪论处的,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证券从业资格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要点:客体要件

  内容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要点:客观要件

  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2)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3)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4)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5)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6)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要点:主体要件

  内容: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要点:主观要件

  内容: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证券从业资格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相关文章:

1.证券从业资格考点:从业资格

2.证券从业资格2017考点: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3.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重点:证券投资者

4.2017证券从业资格必考点:证券投资咨询

5.基金从业《证券投资基金知识》考点:期权合约

6.2017基金从业《证券投资》考点:远期合约概述

7.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常考点:证券经纪

8.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