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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局限性

时间:2020-08-17 12:39:16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来分享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局限性,仅供参考。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局限性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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