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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时间:2020-11-06 12:08:11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导语: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有哪些?在实践中法院判决,经常以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判断加害人是否负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讨论内容。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现行的刑法制度中,因果关系作为构成刑事责任该当性的一个要素,它不仅对罪刑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同样对量刑也产生重大影响。因果关系为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亦为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实践中法院判决,经常以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判断加害人是否负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因果关系影响着刑事责任的认定,所以正确认识因果关系,对于正确把握定罪与量刑有重大意义。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一)刑法因果关系作为与哲学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的特殊因果关系,它必须具备因果关系的一切基本特征。

  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制约的联系,它是客观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在因果联系中,原因和结果是具有对立统一性质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对结果有创造力的主动性的方面,具有始发性;而结果则是被引发出来的被动性的方面,具有后继性。因果联系就是这两个对立方面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时间上就是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原因一定在前,结果一定在后,不能倒置。

  3、 因果关系的同一性

  原因与结果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原因中,具有结果的未曾显露的实质,而结果正是这一实质的显露和展开。因此,在原因中不存在的东西,在结果中同样没有。

  4、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只有将客观世界无限因果链中的一对现象孤立出来,才能显现出原因和结果的确定性质。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世界中,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复杂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既要看到因果联系的复杂性,防止片面性的偏向;也要注意把握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避免表面性的偏向。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在研究对象方面,刑法因果关系只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他原因和结果均不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之列。由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任何事物作为原因时,它往往不只是一果之因;作为结果时,大多也并非只由一因引起。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也是一样。形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原因总是多方面的,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和次要的、非决定性的原因,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必然原因和偶然原因等等。在这诸多原因中,只有危害行为这个原因,才是刑法关注的对象。

  2、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内容是刑法规定的。刑法通过规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同时也就规定了因果关系。若不是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就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在于证明某两个事物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证明应该能够对定罪量刑有作用。这样,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外的因果关系虽然也客观存在,但它不影响定罪量刑,自然不能成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有无影响及影响程度

  1、 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

  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的因果关系,直接意味着某一结果是否能归罪于行为人,因此,这种关系的有无即决定着行为人对于此一结果客观责任的有无,也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全部刑事责任的有无。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就肯定不能让行为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存在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然,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有的是作为构成的要件,而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即量刑的因果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是不完全相同。定罪因果关系既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又同时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说,凡是定罪因果关系都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要件,或区别犯罪完成与未完成的标准,同时又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而量刑因果关系只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对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产生影响,并没有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

  2、 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影响着刑事责任的程度

  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直接决定着危害结果的产生,起着关键作用,与结果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而有的则可能只对结果产生起了间接的、较小的作用。这就导致不同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所应担负的客观责任有差别,因而对整个刑事责任的程度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3、 刑法因果关系通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凡是在客观上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甚至决定作用的因素,要在最后真正对于刑事责任产生作用,就必须要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产生必要的联系,也就是只能在行为人对此因果关系存在认识或具有认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成为影响、决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虽然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对于这种关系并没有认识,且也不可能认识的情况下,它就不能对刑事责任的确定直接产生影响。

  有些司法人员在考虑量刑因果关系时,采取比较随便的态度。自己认为不需要考虑时,即使行为人对此有明显的过失,也不予以考虑;而当自己认为需要考虑时,即使行为人明显不能预见,也要让行为人对之承担责任,对于量刑因果关系的运用不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是不正确的。

  4、 刑法因果关系能够影响到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程度

  前面所讲的结合方式,主要是指因果关系是与何种罪过形式发生结合,即是与故意,还是与过失相结合。这在定罪情况下,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具有这种结合,就不能引起刑事责任。而这里所讲的结合程度,则是指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形式的联系紧密程度,这由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意志程度所决定的。从认识程度来说,包括可能预见、明知危害结果产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实际预见的可能性大小;从意志程度来说,则是指否定、反对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还是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在这一点上,因果关系客观联系性质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这就是客观发生的具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们在通常情况下出现的概率大小,往往是决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能够预见、预见程度的重要因素。并且通过影响这种预见能力,来间接影响意志内容。

  (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对于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存在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故意所要求的明知。但是,只要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当时的环境下,确实有可能促成危害结果的产生有认识就可以了,而不要求对于行为与结果产生之间的具体联系环节都事先预见得非常清晰。

  如果行为人因为行为打击方向的错误,而导致行为作用力没有朝自己所预想的方面运动,而是转向了自己所没有预想的方向,这种情况下,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往往不是行为人的初衷所预想的。这仍然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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