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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

时间:2020-09-23 15:17:24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

  民诉知识点你都掌握了吗?不妨来看看下面百分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吧!希望可以为你的学习带来一些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

  第二章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1. 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 内容:1)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3)贯穿于审判程序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注意:正确把握调解的适用范围。三种类型:

  1)特别适合采用调解方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因其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不得采用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3)可采调解可采判决方式的:数量太多

  Ÿ 注意:调解人同时是裁决者,存在以更重的裁决来压迫当事人调解的可能,故应更加强调自愿和合法。

  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诉讼代理人

  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它规定在民在民诉法中,或者对诉讼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只对诉讼的某个阶段起指导作用。(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 含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 内容: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同一性规定和对等性规定);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民诉法详加规定、法院诉讼中切实保障——裁判的正当性)。

  3. 该原则的适用:

  1) 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的设置使该原则具体化

  2) 审判实务中便利和保障平等行使

  3)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密切关注实施

  Ÿ 注意:特别强调程序公正,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是诉讼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而是其他实体法应该解决的。

  2017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1. 含义: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2. 适用:

  对当事人:

  1) 禁止运用不正当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

  2) 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3) 不得就案件事实故意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不得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

  4) 不得为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证据而隐匿、销毁证据

  5) 不得为进行突然袭击而等到开庭后才提出答辩

  6) 不得出于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故意做互相矛盾的陈述

  对其他诉讼当事人:

  证人不得作伪证;鉴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翻译人员不得为误导而错误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对法院:

  1) 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2) 在收集和判断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

  3)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得实施裁判突袭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 特征:

  1.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 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三) 种类:法定、指定、委托。

  二、民诉代理制度作用

  (一) 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 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

  (三) 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诉讼:有价值的法律意见,推动程序合法有序地发展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 代理权限: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 取得与消灭: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与消灭。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指受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二) 范围:律师;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三) 代理权的产生: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四) 代理权限:一般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仅有“全权代理”不被认可,必须一一写明,否则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五) 代理权的变更:当事人单方面作出→书面形式告知法院→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六) 消灭原因:

  1. 诉讼结束;

  2.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 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被代理人死亡不宜作为引起诉讼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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