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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时间:2020-08-14 20:21:08 培训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引导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掌握仲裁理论和技能,把握仲裁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人才。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欢迎阅读!

20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