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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全面解读

时间:2020-10-05 13:20:23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全面解读

  2017年二级建造师备考“证”,你了解多少呢?随着2017年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备考工作的开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全面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证书注册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各项注册规定---初始注册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

  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详见下文)

  初始注册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查看详情

  各项注册规定---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项注册规定---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注册规定---增项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